[广州刑事律师] 引证罪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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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0 3:45:36 |
引证罪状,是指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比如刑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了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状和法定刑,其第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第2款即是引用第1款的罪状来说明和确定过失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状。又如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了虐待罪的罪状和法定刑,其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采用引证罪状是为了避免条款间文字上的重复。
原文链接:引证罪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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