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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表现方式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0 3:45:41

  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的法定刑绝大多数为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其表现方式有以下几种:

  (1)分则条文仅规定最高限度的法定刑,其最低限度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确定。比如刑法第444条规定:“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结合刑法第45条关于有期徒刑的最低期限为6个月的规定,该罪的法定刑应为6个月以上5年以下。

  (2)分则条文仅规定最低限度的法定刑,其最高限度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确定。比如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结合刑法第45条关于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为15年的规定,该罪的法定刑就是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3)分则条文同时规定法定刑的最高限度和最低限度。比如刑法第138条规定的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有期徒刑。”

  (4)分则条文规定两种以上主刑或者规定两种以上主刑并规定附加刑。比如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条规定了两种主刑,对其中的有期徒刑又规定了最高限度。法院在量刑时,可以酌情选择其中一种主刑并确定具体刑期。又如刑法第238条第1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该条规定了三种主刑和一种附加刑,法院在量刑时,可以酌情选择一种主刑或者附加刑。

  (5)分则条文规定援引其他条款的法定刑处罚。比如刑法第386条规定:“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原文链接: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表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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