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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 什么是缓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6/6 11:46:04

  《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刑法》第73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如何正确把握缓刑的适用条件?

  我们认为,要正确把握缓刑的适用条件,必须从以下几方面把握。

  1.严格把握缓刑适用的前提条件——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

  从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分析,有的条文规定法定刑最高刑是3年有期徒刑,有的规定法定刑最低刑是3年有期徒刑,可见刑法上是把有期徒刑3年作为衡量轻罪和重罪的界限,3年以下属轻罪范围,3年以上属重罪范围。这里所说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宣告刑,并非法定刑。适用法定刑3年以上的规定时,如果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而判处3年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或虽不具有法定减轻条件,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处法定最低刑还是过重,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也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在可以适用缓刑之列。缓刑只能适用于轻罪而不适用于重罪,是基于以下考虑:(1)缓刑是在监狱外比较宽松的社会环境中考察,重刑犯具备更多地再次危害社会的机会,人身危险性尚存,将他们放置于开放环境,对社会是个威胁,是个不安定因素。(2)实践证明,缓刑犯多数在缓刑期内积极悔改,被撤销缓刑的只是少数。如果对重刑犯适用缓刑,一方面会使其产生侥幸心理,不能深刻认识其罪行的严重性,不利于其改造教育,缓刑期满后可能会再次危害社会;另一方面,社会上不稳定分子会不在乎缓刑的威慑力,挺而走险实施犯罪行为,对广大守法公民的积极性是个损害,从而缓刑就会丧失群众基础。那么,对被处管制的轻刑犯为什么也不适用缓刑呢?因为管制是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对罪犯不实行关押,仅限制一定人身自由。缓刑犯在缓刑考察期限内要接受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的考察,实际处遇与管制没有多大差别,因此对判处管制的轻刑犯适用缓刑意义不大。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必须注意防止两个不良倾向:(1)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把本该处以有期徒刑3年以上的罪犯,不适当地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而适用缓刑,放纵犯罪分子。(2)受重刑主义思想影响,或借口基层组织工作不强,应宣告缓刑的不宣告而判处实刑。

  2.严格把握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不致再危害社会”

  不致再危害社会是缓刑适用条件中的核心条件,其他条件无非为保障该条件的实现而设。比如缓刑适用的前提条件,即缓刑只适用于拘役犯,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拘役犯,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一般或者说大多数不致再危害社会。当然,3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甚至无期徒刑犯中也有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的,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还是想通过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从立法上尽可能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以免缓刑的滥用,坦率地讲,这也是针对法官素质不高而采取的不得已之举。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民众的报应观念,因为对3年以上:有期徒刑犯适用缓刑,往往为民众报应观念所不容。

  要正确把握这一适用条件,就必须从以下几点着手:

  第一,要弄清什么是“不致再危害社会”。

  对于什么是“不致再危害社会”,在刑法学界没有什么争议。(这是对缓刑适用条件中的“不致再危害社会”而言的。对假释适用条件中的“不致再危害社会”,在刑法学界是有较大争议的。但二者是不一样的,不能混淆。)对此,学术界也没有多少论述,但从他们使用“不致再危害社会”一语中可推测出他们的意思是,不会再对社会造成危害,不仅是不再犯罪,也包括不再违法,甚至违反道德。我们不同意这种观点。对犯罪人之所以适用缓刑是由于他不致再危害社会,如果他有危害社会之虞,我们不会给他适用缓刑,而在缓刑考验期,他又危害了社会,那么我们就会撤销缓刑。可见,缓刑的适用条件和缓刑的撤销条件是对应的。“不致再危害社会”应放在刑法对缓刑的撤销条件的规定中去理解。1997年刑法第77条对缓刑的撤销规定3种情况,即:漏罪、新罪和违法违规行为。所以,“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不再犯新罪、不再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来认定“不致再危害社会”。

  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来认定被告人适用缓刑后是否会再危害社会,这是法定要求,审判人员不能凭主观推测,更不能凭个人好恶或受权势的左右,只能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的现实表现,实事求是地作出决定。事实上,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是认定被告人适用缓刑后是否不致危害社会的客观基础,除此便无以认定。

  (1)据犯罪情节来认定

  犯罪情节,简言之就是说明犯罪的各种事实的情况。犯罪情节不仅反映着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大小,也反映着犯罪人主观恶性的大小,是认定犯罪人人身危险性大小,也即认定犯罪人适用缓刑后是否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重要因素。司法人员据犯罪情节来认定犯罪人是否不致再危害社会,下列几点可参考。

  首先,从犯罪主观上,区别故意和过失及动机差异。故意和过失是犯罪的罪过形式,一般来讲,故意犯罪人要较过失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再犯可能性高,对前者适用缓刑要慎重,过失者则可多适用缓刑。动机反映着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反映着犯罪人反社会的人格心理,是认定“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参考因素之一,例如,同是盗窃,有的是为了挥霍;有的则是为了亲人治病等,显然前者再犯可能性极大,而后者一旦为司法机关或公众所知则再犯可能性极小,对后者可多考虑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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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什么是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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