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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 最高法、司法部联合出台规定保障律师死刑案件辩护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23 11:25:46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21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规定》的出台对于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充分发挥律师辩护在死刑案件审理中的作用,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从而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提高死 刑案件质量,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共18条。“这是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后出台的又一重要规范性文件。”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说,《规定》对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律师参与死刑案件辩护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充实和细化,就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在死刑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相应的职责和义务进行了规范。

    《规定》严格了承担死刑案件法律援助律师的资格,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担任死刑案件辩护人的应是“具有刑事案件出庭辩护经验的律师”。

    《规定》强调,人民法院对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充分保障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死刑案件辩护工作的指导,以及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不断提高律师的执业能力和执业素质,积极争取政府财政部门落实并逐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经费,并建立对律师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考核机制,律师办理死刑案件应当恪尽职守,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等等。

    《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复制涉及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实并直接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材料的复制费用,应当免收或者按照复制材料所必需的工本费减收;在法庭审理中,法官应当认真听取律师意见,保障律师发言的完整性;对于律师的辩护意见,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采纳与否的理由等。律师不得将案件转由律师助理办理;应当在开庭前会见在押的被告人,征询是否同意为其辩护并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意见;对于查阅的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证人身份等情况的,应当保守秘密等。

    《规定》明确提出,人民法院需另行安排开庭时间的,应于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律师和人民检察院;第二审开庭前,人民检察院提交新证据、进行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律师查阅;律师应当在闭庭三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等。

    《规定》提出,律师应当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根据案件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依法提出有利于案件处理、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意见,促进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解决。

    《规定》还完善了指定辩护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的相关规定。如规定在死刑复核过程中,被告人的律师提出陈述意见要求或者提交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接待,并制作笔录附卷。

原文链接:最高法、司法部联合出台规定保障律师死刑案件辩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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