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所规定的犯罪,在所承担的公约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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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7/1 0:19:41 |
第九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解释】本条是关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所规定的犯罪,在所承担的公约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我国刑法的规定。
本条是关于我国刑法普遍管辖原则的规定。普遍管辖原则,亦称世界主义原则,是指对于某些危及全人类安全的国际犯罪,不论犯罪人是何国籍,在何地犯罪,也不论侵犯了何国利益,世界各国对其均具有管辖权,这是为适应同国际犯罪作斗争需要而制定的。198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管辖权的决定》中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日益提高,对外交往日益频繁,近年来我国缔结和参加了许多有犯罪行为规定的国际公约,且今后还会参加一些国际公约。中国作为国际社会有责任的一员,为信守承诺,履行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打击国际犯罪,特别将普遍管辖原则规定到我国刑法中,当然这也是顺应国际刑事立法的需要。
本条所说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所规定的罪行,是指己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犯罪规定的国际公约,如《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等,这些国际公约中分别规定了一些国际犯罪,如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罪、海盗罪、贩毒罪等等。凡参加了这些国际公约的国家,就承担了对这些国际犯罪进行斗争的义务。犯了上述罪行的人,到任何一个缔约国,根据公约的规定,该缔约国如果不将罪犯引渡给他国,该国就要行使刑事管辖权,依照该国的法律对犯罪人进行追究。
根据本条规定,我国对这类犯罪行使管辖权的对象,主要是指在我国领域外犯了国际公约所规定的罪,而进入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我国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条件:第一,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中所规定的犯罪,对没有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中规定的犯罪,不能行使刑事管辖权;第二,必须是在我国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如果我国对公约中的某些规定声明保留,我国对此就不承担义务,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中,凡是没有声明保留的规定,都属于我国所承担的义务范围之内。本条所说的刑事管辖权,是指我国司法机关依法行使的侦查、起诉、审判权。 原文链接: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所规定的犯罪,在所承担的公约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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