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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统一死刑案审理程序
作者:王斗斗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4/1 13:20:42

  对于中级法院一审宣判死刑的被告人未上诉、同案其他被告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应当适用何种程序审理?
  “这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很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人今天坦言。
  自2007年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以来,最高法院在复核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死刑案件中发现:有的高级人民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的适用复核程序;有的开庭审理,有的书面审理;有的对被判处死刑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作出同意一审判决的裁判,有的只是笼统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规范此类案件的审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对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的批复》。

区分性质明确程序
  “批复解决的是此类死刑案件审理程序问题,制定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主要涉及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高级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和附带民事诉讼审理程序方面的规定。”最高法院刑四庭负责人首先介绍了批复的法律依据。
  根据这位负责人的分析,司法解释区分了案件性质,明确了应当适用的诉讼程序。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上诉,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仍属于刑事第二审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第二审程序审理。
  而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上诉,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也未提出上诉,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采取分别审理,其中刑事附带民事部分适用二审程序,刑事部分则应当按照死刑复核程序依法进行复核。

保障死刑被告人诉权
  谈到司法解释所坚持的指导思想,这位负责人说,“严格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审理死刑案件”。
  具体来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二审全面审查、一并处理原则,不受上诉和抗诉范围的限制。对于共同犯罪案件,无论被告人是否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都应当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裁判。即使没有刑事上诉、抗诉,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死刑案件,第二审法院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复核。同意判处死刑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同时,充分保障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上诉,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认真听取被判处死刑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可以更加有效地保障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权益,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

不上诉二审也应开庭
  在实践中,对于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是否开庭审理?
  这位负责人说,根据“两高”《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案件必须开庭审理。实践证明,对于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如二审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审理,不利于保护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诉讼权益。
  “我们认为,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必须适用最严格的审理程序。”这位负责人表示,通过二审开庭,听取控辩各方意见,包括未上诉的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有利于准确认定事实、确定罪责,有利于正确适用法律,确保公平公正,共同犯罪的案件更是如此。
  因此,司法解释明确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不上诉的刑事第二审案件也应当开庭审理,强化了对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权益的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考虑到目前高级人民法院承担的二审开庭任务极其繁重,故批复又将必须开庭审理的范围限定在涉及死刑之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以尽可能减轻二审的负担。对于非死刑之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否开庭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不再作出统一规定。

原文链接: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统一死刑案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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