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11/14 19:35:08 |
【标 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 【分 类】 刑事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2004.03.26 【实施时间】 2004.04.01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 (2004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年6月10日《关于被告人对事实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投案自首的成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此复。 原文链接: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
|
|
|
声明:[广州刑事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广州刑事律师李修蛟]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广州刑事律师]网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的[广州刑事律师]李修蛟律师牵头创办。本网汇聚一批国内知名的一线刑辩律师,旨在为您提供专业、超值的刑事法律服务。找广州专业刑事律师,了解更多[广州刑事律师]收费标准,上“[广州刑事律师]”网!
|
|
|
上一篇文章: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一篇文章: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