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诈骗犯罪量刑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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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7/27 21:13:36  |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
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
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
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
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
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 原文链接:诈骗犯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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