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当庭认罪的,是否进行控辩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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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立新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8/19 0:09:06  |
文丨杨立新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长,二级高级法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量刑建议应当是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提出的求刑意见。这个法律依据明确的问题,因认识偏差,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混乱做法,应予纠正。
一、被告人当庭认罪的,是否进行控辩协商
当庭认罪跟自首、坦白一样,都属于认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阶段认罪的,各专门机关的职责不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控辩双方有权就量刑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检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签字具结(法定不需要签署具结书的情形除外)。如果被告人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当庭认罪的,法院应当将当庭认罪情况记录在案,并就被告人认罪对量刑的影响当庭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实践中,被告人当庭认罪,控辩双方还要进行协商,由被告人签署具结书的做法是错误的,应予纠正。法庭审理后判决宣告前,被告人认罪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的,由法庭决定是否恢复法庭调查,没有必要恢复法庭调查的,就被告人认罪对量刑的影响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并依法作出判决,无须控辩进行协商。
本文节选自作者《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问题的理解与把握》一文 原文链接:被告人当庭认罪的,是否进行控辩协商
本文关键词:当庭认罪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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