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最新】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地址|电话|联系方式|简介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地址: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兰花路33号
邮编 : 510800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广州刑事律师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电话:
020-8696 9556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简介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1978年5月恢复重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位于花都区迎宾大道兰花路33号,内设机构: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综合业务部、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政治部。另设检察委员会、纪检监察室、后勤服务中心(事业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综合业务部、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政治部。另设检察委员会、纪检监察室、后勤服务中心(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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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职能
第一检察部。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除第二检察部承办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本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二检察部。
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侵犯财产犯罪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区监察委员会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本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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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检察部。
负责对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
第四检察部。
负责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和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调解实行法律监督,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办理本院管辖的民事申诉案件。负责办理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对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办理本院管辖的公益诉讼申诉案件。
第五检察部。
负责受理向本院的控告和申诉。承办本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综合业务部。
负责案件的统一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涉案财物的监管、法律文书监管、案件信息公开。统一组织办案质量评查、业务考评和业务统计分析研判。负责法律政策研究、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检务督察工作。组织指导人民监督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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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等工作。协助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起草综合性材料、重要文件,管理秘书事务,处理检察信息,编发内部刊物。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管理“两微一端”等新闻宣传平台。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和特约检察员联系工作。负责领导批办事项督办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司法鉴定等检察技术保障工作。负责支出规划和部门预决算、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司法警察警务管理工作。
政治部。
负责机关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计划生育、检察官等级、检察辅助人员、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表彰奖励、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工作。负责机关党群和党的建设,承担院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具体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
检察委员会。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检察委员会的职责是:(一)总结检察工作经验;(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三)讨论决定其他有关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应当由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检察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主持。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不同意本院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属于办理案件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属于重大事项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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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室。
根据《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规定,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检察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规定中的问题:(二)受理对检察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检察人员违反纪律、法律行为的控告、检举;(三)调查处理检察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检察人员违反纪律、法律的行为;(四)受理检察人员不服纪律处分决定的申诉;(五)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由监察部门履行的其他职责。
后勤服务中心。
负责院机关的基建、环境绿化、爱国卫生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及维修;负责食堂及公务用车管理等其他辅助性、服务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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