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事法律 >> 刑法常识 >> 刑事法律 >> 正文
(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三)过失犯罪的案件;
(四)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怀孕妇女等特殊人群犯罪的案件;
(五)其他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作和解处理不致于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案件。
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渎职犯罪,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过失犯罪,以及累犯不适用刑事和解。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
更多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