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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院、检察院关于刑事诉讼中适用和解的指导意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6/16 23:13:13

当事人可以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参与和解协商,办理与和解有关的事宜。

第七条  刑事和解应当制作和解协议书。和解协议书应当载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认罪悔过、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内容与时间;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表示和经济赔偿的态度;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请求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当事人或其委托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签名,并提交司法机关附卷。

第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应当进行审查,确认为双方自愿、内容合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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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广东省高院、检察院关于刑事诉讼中适用和解的指导意见
本文关键词:广东省,刑事诉讼,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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