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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试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6/16 23:15:58

8、具有其他从宽情节的。

六、对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再犯可能性较小的被告人,应注意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免予刑事处罚。

七、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坚决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切实做好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能不判处刑罚的,一般不判处刑罚;能判处较轻刑罚的,一般应判处较轻刑罚;能不适用监禁刑的,一般应适用非监禁刑。未成年被告人为在校学生的,要更加严格地限制羁押强制措施和监禁刑的适用,尽量使未成年被告人能够继续留校学习。

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刑法规定应当并处罚金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判处;刑法未规定应当并处罚金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不判处罚金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八、对犯罪时刚满十八周岁的成年被告人,根据犯罪时的年龄、犯罪具体情节及对被告人教育、改造的需要,也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九、全省各级法院应注意加强与侦查、起诉部门的联系,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共同推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全面贯彻执行。

十、本《意见》与现行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相抵触的,以现行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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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试行)

本文关键词:广东省,刑事诉讼,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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