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团
>>广州刑事律师网办理的名案 【更多】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李修蛟

 

您现在的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事法律 >> 罪名解释 >> 妨害社会管理 >> 扰乱公序 >> 正文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9/10 1:03:39

    一、概念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280第1款),是指秘密窃取、公然夺取或者损坏灭失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包括盗窃国家机关公文罪、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盗窃国家机关印章罪、抢夺国家机关公文罪、抢夺国家机关证件罪、抢夺国家机关印章罪、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毁灭国家机关证件罪及毁灭国家机关印章罪。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或者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印章的行为。
    所谓盗窃,即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公文、证件、印章的保管者、使用人、所有人发觉的方法暗中将公文、证件、印章取走的行为。盗窃的必须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才能构成本罪。如果所盗窃的不是公文、证件、印章或者虽是公文、证件、印章但不属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亦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盗窃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等治罪。
    所谓抢夺,即公然夺取,是指当着公文、证件、印章所有人、保管者、使用者的面而突然夺取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既可以是乘人不备,又可以是在他人有备的情况下公然夺取,如在保管人患病、中轻度醉酒减弱防护能力但神智清醒的情况下公开夺取等。公然夺取必须针对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而实施。不然,虽有抢夺行为,但不是抢夺公文、证件及印章或虽是公文、证件或印章但不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或印章,也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是构成他罪如抢夺罪、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等。
    所谓毁灭,其方式多种多样,如撕、扯、烧、浸、涂、污等等。既可以表现为作为,又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如不小心将公文掉入水中、火中而不立即采取措施让其随水漂流、浸湿或烧掉,亦可构成本罪。至于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概念,已在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中作过介绍,这里就不再赘述。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既可以是军人,又可以是非军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及印章而仍决意盗窃、抢夺或毁灭。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公文、证件、印章而盗窃、抢夺或毁灭的,不能构成木罪,但可构成他罪如盗窃罪、抢夺罪等。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或为了招摇撞骗,或为了出卖谋利,或为了自用,等等。不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三、认定
    (一)本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二者的犯罪的客体、主体、主观方面都是一致的,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的差别,后罪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盗窃、抢夺真实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后加以变造、买卖的,或毁灭买卖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应当如何定罪?由于行为人先后触犯两种犯罪,而两者犯罪又具有牵连关系,因此应按牵连犯的原则论处。但二罪的法定刑的是一致的,因而我们认为,应以其中目的行为触犯的罪名论处,如果行为人实施两罪的数个行为没有牵连关系的应以二罪并罚,
    (二)本罪与盗窃罪、抢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主要表现在:(1)侵犯的客体不同,后三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侵犯的对象不同,后三罪侵犯的对象是一定的公私财物;(3)犯罪目的不同,后三罪的犯罪目的意在非法占有或毁坏公私财物。如果行为人意欲盗窃、抢夺公私财物,但窃取、夺取的是国家机关公文、

[1] [2] 下一页

原文链接: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本文关键词: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声明:[广州刑事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广州刑事律师李修蛟]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广州刑事律师]网
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的[广州刑事律师]李修蛟牵头的老检刑事律师团创办。老检刑事律师团由专业刑辩律师组成,专业精深,经验丰富,成效显著,旨在为您提供专业、超值的刑事法律服务。找广州专业刑事律师,了解[广州刑事律师]收费标准,请随时联系我们!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热门专题
     
    焦点图文

    李修蛟律师担任阳江被控组织、领导黑社
    2021年1月6日,李修蛟律师受托担任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阳江林某某的辩护人。通过初步会见,以及浏览全案的证据,我们认为,指控林某某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多……

    李修蛟律师辩护一起提供侵入、非法控制
    2021年2月18日,一起涉案人员达10人的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案件,由南沙公安分局侦查终结,移送南沙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广州老检刑事律师团李修蛟律师担任……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本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广州刑事律师团网站由广州刑事律师李修蛟创办。为您推荐广州有名的刑事律师!
    李修蛟律师广州接待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33楼(非约勿访)
    李修蛟律师深圳接待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5015号中银大厦A座27楼(非约勿访)
    粤ICP备1715009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