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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查及完善刑事鉴定结论
作者:孙桂京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2/27 3:04:41

                                     
    刑事鉴定结论属于刑事证据的一种,是指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技能及现代化科学技术手段,借助一定的方法和仪器,对与刑事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检验、分析后给出的判断性、结论性书面意见。鉴定结论在盗窃等财产类犯罪及其他一些犯罪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常常成为法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本文从法律刑事实务出发探讨一下如何审查刑事鉴定结论。
    如探讨如何审查刑事鉴定结论,不得不先说说刑事鉴定结论的性质,只有认清了鉴定结论的性质及特点,才能更好的审查和使用。首先我们要认识到刑事鉴定结论是证据的一种,这就是说刑事鉴定结论必须接受一般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质证、认证方面的审查,而不必然是科学结论,不必然是正确的。其次,既然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等能力对专门性的问题进行鉴定,就必然使鉴定结论具有科学性的特点。第三,因为鉴定结论中的鉴定活动中的主体是特定的,鉴定活动是为刑事司法证明活动服务,就要求鉴定结论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这也是保证刑事诉讼公正性的必然要求。
    一、要先审查鉴定结论的提出是否符合案件的真实情况
    刑事鉴定结论解决的是专门性、技术性的问题,那么侦查人员或者检察人员提出哪些需要鉴定的问题就需要准确、清楚、明白。在法律实务操作中,有的案件因为对需要鉴定的问题描述笼统、模糊,就增大了鉴定结论的不准确性,也是辩方在庭上大肆攻击的焦点,如果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必然变相了浪费的诉讼时间。对于刑罚相对较轻的嫌疑人而言,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所耗费的时间甚至有可能超出了其应被判处的刑罚,从而出现变相超期羁押的可能,必然造成新的不公平。因此,从一开始,司法人员对案件决定性的鉴定结论的需要鉴定的问题描述或者提出应清楚、具体、准确。
    除此之外,我们还应审查鉴定结论中使用的检材或样本以及原始材料是否客观、全面、真实可靠,有无遗漏和缺失。每个鉴定结论的正确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原材料的可靠度,如果原材料都无法查证的话,鉴定结论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二、 要审查刑事鉴定结论程序方面是否合法
    鉴定程序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鉴定在整个诉讼活动中的程序;其二是鉴定活动自身的程序。鉴定在诉讼中的程序包括鉴定的提出,鉴定人的选任,鉴定的委托、受理、实施,鉴定结论的出具、举证、质证以及认证等过程;鉴定活动自身的程序则包括了解案情以及检材、样本的提取、保存等基本情况,对检材或样本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进行论证和说明,出具书面鉴定结论等步骤。在其中,鉴定结论的告知程序需要重点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但在实际办案中,侦查机关并未采取任何相应的措施或出具相关的文书来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鉴定结论。到了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提讯后或被害人被告知诉讼权利后才对价格鉴定提出意见,也就使鉴定结论面临着不能被使用的可能性。
 三、需要审查鉴定结论中的结论的得出是否符合真实、客观的情况
   在现实法律实务中,让辩方竭力攻击的其中一方面就是鉴定结论中使用的鉴定方法缺乏透明度、鉴定的依据与结论之间缺乏关联性,致使得出的结论不能令人信服,这样的不信服跟多的体现在财产刑犯罪中的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中。辩方律师常常提出的一点是涉案物怎么能值那么多钱呢,你们根据什么做出的结论的?更有严谨的律师拿出其在市场多家涉案物销售的各种证据,以期证实涉案物价格结论的荒谬性,以及做出鉴定结论的鉴定人严重的脱离实践的做法。如果司法人员简单审查鉴定结论中的结论是否基本合法、合理,那么在以上这样的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员只能一再重复鉴定结论程序合法等等理由,而无法展示有力证据证实鉴定结论的基本合理性,就必然导致鉴定结论需要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甚至直接导致鉴定结论不被法庭所采信。
    四、需审查鉴定结论中是否与被害人陈述具有关联性
    在各种鉴定结论中,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通常都有对需要鉴定的人物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描述。我们在审查鉴定结论时就需要和这些描述进行对比,审查鉴定结论是否与其有明显的矛盾或者非常的一致。在法律实践中,辩方律师通常提出鉴定结论总是听信于被害人或采取有利于被害人,更有甚者,鉴定结论中得出的结论与被害人的陈述完全一致。这就使人不得不对鉴定结论产生怀疑。还以涉案物价格鉴定为例,有的被害人丢失的财物都使用好几年了,其提供了购买发票或者基本描述,而司法机关做出的鉴定结论中涉案物的价格和被害人提出的发票或者陈述一个小数点都不差。这样的鉴定结论能使人信服吗?所以,审查鉴定结论中的内容是否与被害人陈述的关系也是必须的。
    除去以上需要审查的重要方面外,一些常规审查也不能忽略,如鉴定人是否存在故意作虚假鉴定的情形,有无违反科学规则的人为因素,鉴定人同是否存在回避的情况,鉴定人是否独立鉴定,是否具有鉴定资格等等。
    刑事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我们当然审查后,接下来需要做的就是如何就发现的问题进行完善呢?
    一、必须严格落实鉴定结论告知制度。
    法律不仅需要实体的正义,更需要程序的正义,法律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因此,首要需要完善的是鉴定结论告知制度。
    在法律实务中,在公诉审查阶段听到最多是什么,是大多数嫌疑人说为什么没人告诉我鉴定结论怎么样,我对鉴定结论不服,要求重新鉴定,但案卷书面证据显示明明这些嫌疑人在鉴定结论告知书上签了字的。当然这其中不排除个别犯罪嫌疑人装疯卖傻,但我们也不得不审视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怎么来改进这种局面。
   笔者认为仅仅让侦查机关制定固定格式的价格鉴定告知书,让嫌疑人简单签字已不能适用新形式的发展,因为嫌疑人通常辩解公安机关给我签的是空白的鉴定结论告知书,我不知道内容啊。因此,笔者认为不仅要让嫌疑人签名,而且让嫌疑人在告知书上的具体告知内容上按捺手印,一方面可以预防侦查机关确实出具了空白文书,另一方面也可对嫌疑人辩解进行有力反击。除此之外,还应在告知时,制作告知笔录,详细记录鉴定结果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的情况,但鉴定结论告知书不是简单地告知鉴定的结果,还应该告知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有书面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法定权利,并记录嫌疑人及被害人的意见。这样能及时地对错误的或有漏洞的鉴定结论进行重新的或补充的鉴定,也可以从程序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及采信,从而也提高了相关案件的诉讼效率。
     二、根据实际情况对鉴定依据的取得进行简单的说明或者附有相关鉴定证据。
辩方因种种原因通常怀疑做出鉴定结论所使用的方法,为什么会有这种怀疑,从司法实践看,主要是因为辩方对使用的方法不够了解,也因为鉴定人对使用方法的说明不够透明,使人无法判断其来源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如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中,如果被害人提供了原始发票,在鉴定结论中如注明是否采用了发票上的价格,该物购买的准确日期、发票上的原始价格和物品在案发前是否已经有损坏的情况。如果是采用的案发时或评估时相同、同类产品的平均市场价格,应注明是哪个有权部门提供的、何时、何地的平均零售价或批发价。这样,得出的鉴定结论才具有说服力。有的价格事务所,在没有原始发票的情况下,是通过电话查询各大商场的同类物品在案发当日的价格,然后取一个平均值作为得出结论所依据的市场平均价格。这样做虽然不够准确,但基本上不会对结果产生太大的影响。如果可能,在价格鉴定书中注明各商场提供的价格或另附盖有公章的价格证明,既方便了公诉机关对结论的审查,又有效地避免了使用者对鉴定依据来源和准确性的怀疑与争论。
    刑事鉴定结论是刑事证据的一种,它不是优先证据,也不是特殊证据,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克服轻信鉴定结论的倾向,而要像审查普通证据一样进行严格审查、不断完善,还要把它放在整体之中,并与其它证据相结合,共同证实案件事情真相。

原文链接:如何审查及完善刑事鉴定结论

本文关键词:刑事鉴定,法医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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