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之过失决水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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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6/8 22:14:38  |
过失决水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造成河堤﹑水坝﹑渠道﹑闸门等损坏造成水灾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过失造成河堤﹑水坝﹑闸门等水利设施损坏,是指行为人不是故意要破坏水利设施,而是没有预见,或因疏忽大意而不能预见,或因预见到可能造成损坏后果轻信能够避免造成水利设施的损坏的行为法。商如开闸引水浇地而未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又如在防汛期发现险情而未采取措施和报告,或者已经发现而没有报告险情等。
过失决水罪,应当符合以下几个特征: 一﹑行为人因过失构成决水,致难以或无法控制造成水害灾害,使不特定的人﹑畜﹑公私财物受到损失,其侵害客体是公共安全。
二﹑行为人的过失构成决水罪,必须有过失构成河堤﹑水坝﹑闸门等损害的行为,如随意开闸放水﹑或开闸过大或事后未及时关闸造成水灾,如果水灾未造成损失,不构成过失决水罪,故过失决水罪不仅行为人要有损坏河堤﹑水坝﹑闸门的行为,还必须有这种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重伤﹑死亡或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缺一不构成决水罪。 三﹑过决水罪的行为人是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在行使行为时不具备故意破坏的主观目的和动机,只能是因行为人的过失而造成,过失犯本罪,应承担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失犯失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品以其他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处罚规定是:“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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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危害公共安全罪之过失决水罪
本文关键词: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决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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