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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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6/9 0:43:29  |
爆炸罪,是指故意使用爆炸方法,杀伤不特定人或者毁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对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爆炸罪,刑罚规定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爆炸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爆炸罪是一种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危害的是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人身健康和公私财物的安全,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爆炸罪在主观上必须具有使用爆炸物品进行爆炸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使用爆炸物品进行爆炸的方式有作为和消极不作为两种。所谓作为,是指直接具体的实施爆炸,为引爆雷管、炸药、投掷手榴弹、安放炸药包等,这些爆炸物品可以是非法自制的,还可以是利用国家准予使用的、或者是在使用过程中非法截留的爆炸物品;所谓消极不作为,是指在使用或者发现有可能发生爆炸可能的责任人不采取消除危险的措施而导致爆炸,如锅炉工明知锅炉缺水而不及时加水等都构成消极不作为爆炸罪的具体行为方式。 爆炸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无国籍公民均可构成爆炸罪的主体。 爆炸罪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公私财物的安全而积极为之,故非故意不构成爆炸罪。 使用爆炸的方法达到盗窃的目的,未引起其他严重后果不以爆炸罪论处,如为盗窃而采用爆炸的方式爆死大量的渔而未引起其他严重后果,以盗窃罪论处;但如果为盗窃渔而不顾及人、畜和其他公私财物,采用爆炸的方法炸毁堤坝的行为,以爆炸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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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爆炸罪
本文关键词:危害公共安全罪,爆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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