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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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7/26 20:34:18  |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不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而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这是因为: 一、职务侵占罪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主管,经手管理或者管理本单位财物的,有一定身份的人才构成; 二、职务侵占罪犯罪主体必须是不具备“从事公务”的人员。 只有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犯罪才构成职务侵占罪。如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财产权,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把公司、企业、其他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占为己有,而这种侵占行为是故意的。 刑法第271条规定: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0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规定了上海地区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为1.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5月22日第17号法释对刑法271条又规定了下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也构成职务侵占罪“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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