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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注册资本罪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7/26 20:52:07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概念和构成

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第158条),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司登记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注册资本就是登记注册事项的主要内容之一。如果虚报登记注册资本,就违反了公司登记对注册资本的特别要求,数额巨大的就会给社会带来巨大损失,因此公司法第209条对此加以明确规定,并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且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方式是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这里的证明文件。主要是指公司股东缴纳全部出资或出资认购法定股份后,由依法设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法定验资机构依法对申请公司登记的人的出资验资后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以及出资者所拥有的出资单据、银行帐户及有关产权转让的文件等。这些文件必须真实可靠、不能虚假,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谓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是指向公司登记主管部门提供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不真实的、伪造的或隐瞒了重要事实的证明文件。既可以是公司登记申请人伪造或篡改的,亦可以是与验资机构中的验资人员恶意串通,从而取得虚假的证明文件等。但不论虚假证明文件来源如何,都不影响本罪成立。至于其他欺诈手段,则是指除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以外的虚报注册资本的手段,如使用虚假的股东姓名、虚构生产经营场所等。但不论是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还是其他欺诈手段,都是为了虚报注册资本,并为虚报注册资本服务。如果与虚报注册资本无关,则不能构成本罪。虚报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实际上没有资本而谎称具有或者虽有资本,但实有资本却少于所申报的资本。具体到本罪,则是行为人不具有登记公司时所应要求的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却说其有,如实交纳股本或出资额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却说已达到最低额;或者虽然达到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是由于将出资中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高于其实际价格而产生实际资本与注册资本不符等。

2、行为人通过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了公司登记。行为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是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公司登记时针对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的。如果实施上述行为不是为登记公司而对公司登记主管部门进行的,则不构成本罪。如利用虚假证明文件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诈骗钱财,则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也应依他罪如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只有欺诈登记的行为,但即时被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发现,而没有取得公司登记,也不能构成犯罪,但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可依照有关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3、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根据司法解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②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是特殊主体,即申请公司登记的人或单位。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公司登记的人”是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公司设立的人”是董事会,单位犯本罪的,同时也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犯罪的目的就是为了欺骗公司登记机关,非法取得公司登记。过失不构成本罪,对于确实不知道公司登记条件,或者因工作疏忽造成注册资本虚假的,不能构成本罪。

三、对本罪的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并非所有的虚假出资都构成此罪,必须具备(一)数额巨大;或(二)后果严重;或(三)其他严重情节。此处有如下几点需注意:

 1、 数额巨大的标准: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有待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予以解释。

2、 如果注册资本已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最低限额,但其采取欺骗手段所虚报的注册资本与其实在注册资本差额巨大,此种情况也应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未遂问题

  有种观点认为,虚报注册资本罪是结果犯、既遂犯,不存在犯罪未遂。笔者对此持异议。 结果犯并非等同于既遂犯。对结果犯而言,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发生法定结果的,应以未遂犯论处。认定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未完成形态时,应注意区分不同情况。其一,以情节作为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系情节犯,不存在犯罪未遂。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是犯罪既遂,否则,不构成犯罪。其二,以数额巨大作为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存在犯罪未遂的可能性。如果行为人使用证明文件或者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在登记时被公司主管部门所怀疑未予公司登记,并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要求其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使行为人的犯罪处于未遂形态。假如公司登记主管部门未发现公司注册资本不实而予以登记的,则犯罪进入既遂形态。诚然,在司法实务中并非要对所有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未遂犯予以刑事处罚,但不能从理论上说因虚报注册资本罪系结果犯就不存在犯罪未遂。

  (三).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共同犯罪问题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否必然是共同犯罪?答案是否定的。究竟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应结合案情进行具体分析。如果2个以上商量决定并实施虚报注册资本, 即构成共同犯罪。司法实务中有的案件是一个人单独虚报注册资本,其他人既不知情也未参与,就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这种案件往往发生在拥有部分实有资本,同时虚报部分注册资本的情形中。

四、与其它罪的区别

   (一).本罪与诈骗罪

  虚报注册资本本身就含有欺诈的手段,即骗得虚假注册,骗取公司登记,但就其构成而言,与诈骗罪不同。这主要体现在下列4 个方面:(1)犯罪客体不同。虚报注册资本罪侵犯的是公司登记管理制度, 属于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一类犯罪,而诈骗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虚报注册资本罪只能发生在申请公司登记的过程中,采用种种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犯罪对象是公司登记主管部门,而并不直接与财物发生关系。诈骗罪则可以发生在任何情况下,只要行为人隐瞒事实真相或者虚造假象,骗取他人财物的即构成犯罪。(3)犯罪主体不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申请公司登记的人或者单位,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且只能是自然人。(4)主观方面不同。两罪虽然都是故意犯罪,但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目的是以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而诈骗罪的目的是骗取公私财物。

 五、刑事责任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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