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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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7/26 21:01:55  |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和经济利益;
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认定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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