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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本罪是根据《刑法修正案(三)》增设的罪名。
按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