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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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7/27 23:13:59 |
本罪是指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所谓“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按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4月28日《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规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即构成犯罪,如果组织、领导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又有其他犯罪的,则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按刑法294条第1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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