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的概念及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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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9/11 21:14:21 |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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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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