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造货币二千元以上即涉嫌变造货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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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修蛟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2/6 21:37:11  |
一、概念 变造货币罪(刑法第173条),是指对真货币进行各种方式的加工、改造,使其改变为面值、数量不同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金融管理秩序。变造不同于伪造,变造是以真货币为基础加以挖补、剪贴、拼接,伪造 则是以假材料非法仿制真币。本罪的设立把变造货币的行为从伪造货币的行为中独立出来,把两种犯罪明显区别开来。
三、认定
本罪最高刑为10年以下,而伪造货币罪最高刑为死刑,因此正确区分两罪十分重要。区别点为: (一)“变造”,是在原货币基础上加工处理使其虚假增值,“伪造”则系无中生有,将非货币物质加工为货币。 (二)变造后的货币,有原币成份;伪造的则没有,或完全改变形态,如将真实金属币融化铸为面值更大的货币; (三)变造假币一般要投入原币成本,数量也不很大,而伪造则可以大量进行,危害更大,因此处刑不同。 四、处罚 1、变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2、变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 (2000.9.8 法释[2000]26号) 第六条 变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 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 二十、变造货币案(刑法第173条) 变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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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变造货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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