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团
|
刑事法律首页
|
本站新闻
|
法治新闻
|
刑法常识
|
罪名解释
|
刑事案例
|
刑事文书
|
办案机关
|
律师推荐
|
企业合规
|
>>广州刑事律师网办理的名案
【更多】
·
广东普宁高铁受阻停运事件案第一被告人律师
·
国内首例抢票软件作者被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
·
广州新中国大厦(十三行)特大非法集资罪案
·
贵州贵阳打黑第一案黎庆洪被黑社会案
·
广泛报道、电视台大讨论的大学生李宗熙杀害厂长案
·
火车票实名制后全国首例倒卖车票无罪辩护案
·
震惊湛江吴川的凌某致两人死亡正当防卫案
·
影响广州长沙的伟国集团非法吸引公众存款罪案
·
2012年广州打黑第一案芳村花卉市场黑社会案第一被告人律师、第二被告人律师
·
网易网游员工职务侵占巨额虚拟财产案
·
佛山代购火车票小夫妻被控倒卖车票罪案
·
追债被控绑架、非法拘禁罪案
·
肇庆巨额网络赌博罪案
·
广东普宁高铁受阻停运事件案第一被告人律师
·
国内首例抢票软件作者被控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
·
广州新中国大厦(十三行)特大非法集资罪案
·
贵州贵阳打黑第一案黎庆洪被黑社会案
·
广泛报道、电视台大讨论的大学生李宗熙杀害厂长案
·
火车票实名制后全国首例倒卖车票无罪辩护案
·
震惊湛江吴川的凌某致两人死亡正当防卫案
·
影响广州长沙的伟国集团非法吸引公众存款罪案
·
2012年广州打黑第一案芳村花卉市场黑社会案第一被告人律师、第二被告人律师
·
网易网游员工职务侵占巨额虚拟财产案
·
佛山代购火车票小夫妻被控倒卖车票罪案
·
追债被控绑架、非法拘禁罪案
·
肇庆巨额网络赌博罪案
您现在的位置:
辩护律师网
>>
刑事法律
>>
罪名解释
>> 正文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作者:
admin
文章来源:
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131 更新时间:2011/9/4 0:42:11
一、概念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刑法第445条),是指负有救护治疗责任的军职人员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军的战场救护秩序。在战场上实行救护制度,尽最大可能抢救每一个伤病员是医务人员的神圣职责。在战时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害伤病军人的行为,违背战场救护的要求,会直接破坏战场救护秩序,伤害广大官兵的感情,削弱他们的战斗意志,损害部队的战斗力。在战时情况下,这类行为性质更为恶劣,后果更为严重。《中国人民解放军医院工作暂行规则》等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对“拒绝诊治按军队约有关规定就诊或转诊的军队伤病员、拒绝对危急重症伤病员进行必要的抢救处理”的军队医务人员,“违反本规则,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者,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在救治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行为。拒不救治的对象必须是我方的伤病军人。如果是受伤的俘虏,则不构成本罪。伤病军人不仅包括狭义的伤员,还应包括因作战而患病的病员。拒不救治是指对有条件救治的伤员弃置不顾不予抢救,一般表现为不作为的形式。拒不救治表现为拒绝提供必要的抢救、治疗,以控制、缓解伤情、病情,挽救伤病军人的生命或者避免造成终生严重残疾。拒不救治的行为可以发生在医疗救护的各个环节上,如值班护士拒不接诊,医生拒不检诊和进行抢救,检验人员拒不进行检验等。有条件救治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只有客观上具备救治的条件,才能证明行为人拒不救治伤病军人存在主观上的罪过。是否具备救治伤病军人的条件,应根据伤病军人的伤情、病情,结合救护人员的技术水平、医疗单位的医疗条件及当时的客观环境,综合认定。在紧急情况下,对确实无条件抢救治的,或者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未予及时救治的,不应视为拒不救治。拒不救治行为必须发生在战时,即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在救护治疗岗位上,是指军队医务人员在执行战场救护任务过程,正在本职工作岗位上执行任务或者临时执行救护治疗任务。危重,是指伤病军人的伤势或者病情严重而处于危险的情形,且不及时救治,将导致其死亡的后果发生。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军队医务人员,一般是负有救护治疗职责的军职人员。本条对本罪的犯罪主体并没有直接作出明文规定,但规定了“在救护治疗职位上”。这一规定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从身份上看,行为人应是医务工作人员,包括临时被委派从事医务工作的人员;二是从时间上看,这些医务工作人员正在岗位上履行救护治疗职责,如正在上班、值班或者被指派从事临时抢救任务等。如果行为人不是医务工作人员,或者不是正在履行救护治疗职责,而是在下班以后、休假之中或者从事其他工作时,则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故意。即明知存在危重伤病军人,且有条件救治,却弃置不顾。
三、认定
(一)区分本罪与遗弃伤病军人罪的界限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与遗弃伤病军人罪都侵害了战时救护秩序,犯罪的对象都是我军的伤病军人,主观上又都是故意犯罪,犯罪主体也有相同之处,在定罪上界限不易划清。其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有所不同。遗弃伤病军人罪是将伤病军人丢弃,使其不仅得不到救护治疗,而且还面临脱离部队的更大危险。而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则仅是使伤病军人在医疗救护单位得不到救治,不存在伤病军人脱离部队和医疗救护单位的危险。
(二)区分本罪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
1、在犯罪的主观方面,罪过的表现形式不同。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主观上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而医疗事故罪在主观上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主观上出于疏忽或者轻信的态度。
2、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表现为不作为的行为犯,客观上并不要求造成致伤病军人伤残或者死亡等严重后果,犯罪对象是军人,而医疗事故罪则属于结果犯,必须造成伤病人员死亡或者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犯罪行为即可以是不作为的,也可以是作为,犯罪对象可以是军人,也可以是非军人。
四、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残,一般是指二等以上的残废。其他严重情节是指拒不救治,如遗弃病军人的主观动机恶劣的,拒不救治伤病军人多人或多次的,拒不救治重要伤病军人的,拒不救治伤病军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等。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四百四十五条 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五十一条 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广州刑事律师推荐
原文链接: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本文关键词: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声明
:[广州刑事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广州刑事律师李修蛟]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广州刑事律师]网
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的[广州刑事律师]李修蛟牵头的老检刑事律师团创办。老检刑事律师团由专业刑辩律师组成,专业精深,经验丰富,成效显著,旨在为您提供专业、超值的刑事法律服务。找广州专业刑事律师,了解[广州刑事律师]收费标准,请随时联系我们!
上一篇文章: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下一篇文章:
遗弃伤病军人罪
广东刑事律师网
广州离婚律师网
证券索赔网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华南刑事律师网
广州刑辩律师网
广东刑事律师网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广州市公安局
广东省公安厅
深圳市公安局
证券律师网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网
广东知名刑事律师网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佛山市公安局
东莞市公安局
中山市公安局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本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21-2023
www.defenselawyer.cn
All Rights Reserved
广州刑事律师团网站由广州刑事律师、原一级检察官李修蛟创办。为您推荐广州有名的刑事律师!
李修蛟律师广州接待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33楼(非约勿访)
李修蛟律师深圳接待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5015号中银大厦A座27楼(非约勿访)
粤ICP备1715009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