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失火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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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6/9 0:28:29 |
失火罪,是指行为人因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而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行为人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行为人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所造成的后果。
过失失火罪,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或者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或者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火灾,但轻信可以避免而引起火灾,造成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虽因过失引起,但其直接后果是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及其他财产安全,因此侵犯的客体还是公共安全。
本罪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因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
客观表现可归纳为两个方面: 一﹑是因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如因乱扔火种引起火灾,在禁止吸烟的地方吸烟引起火灾等; 二﹑是因火灾造成他人重伤﹑死亡﹑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两个表现必须具备才构成行为人的过失表现。
对过失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品罪﹑过失以其他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规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轻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海市执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标准是: 一﹑死亡三人以上; 二﹑重伤十人以上; 三﹑死亡﹑重伤十人以上; 四﹑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五﹑居民受灾三十户以上,且直接经济损失总计五十万元以上。 原文链接: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失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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