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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 投放危险物品罪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6/9 0:32:29

投放危险物品罪,是指故意投放危险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危险物品罪具有的特征是:
    
一、行为人投放危险物品,危害的是不特定人、家畜、家禽和其他被饲养和保护的动物的生命和健康,侵害的是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及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投放危险物品罪的行为人必须具备投放危险物品的具体行为。

    
危险物品是:

    1
、指含有毒质的有机物或者无机物,如砒霜、敌敌畏等毒害性物品;

    2
、具有放射性物品;

    3
、传染病等病源体物质;

    4
、其他危险物质。

    
投放危险物品的场所很多,如在饮用水源、粮、油及其制品、水果、蔬菜、食品库房等。

    
投放危险物品所指的对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家畜、家禽、被饲养的动物或野生动物等,如在冷冻库房的冷冻食物上投放砒霜、剧毒农药等。

    
三、投放危险物品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投放危险物品罪主体,不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无国籍公民,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投放危险物品罪的犯罪人,其主观上是为了达到致人或家畜、家禽死亡和其他动物死亡,有明确的目的和行为,即明知会造成其严重后果而希望这种后果产生的故意行为。

    
投放危险物品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物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原文链接:投放危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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