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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 劫持船只、汽车罪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2/27 2:32:11

    一、 概念
    劫持船只、汽车罪(刑法第122条),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要是指船只、汽车的交通运输安全和不特定多数旅客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船只、汽车。船只、汽车是大型的现代化交通运输工只,与公共安全联系密切。劫持这类交通工具,就有可能危害船只、汽车的交通运输安全和不特定多数旅客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毁损。因此,严厉惩治劫持船只、汽车的犯罪行为,对维护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船只、汽车的正常运营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99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为惩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分子提供了法律武器,但对于如何惩治劫持船只、汽车的犯罪分子,1979刑法无明文规定。近几年来,劫持船只、汽车,造成车、船沉、人员伤亡的案件时有发生,作案者多系累犯、流窜犯,凶残成性,严重危害社会,危及旅客的人身、财产以至公共安全。因此有必要予以刑法打击。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船只、汽车。船有机动船和非机动船之。这里所说的船只应理解为机动船,非机动的木帆船、牛皮划等小船遭受侵犯虽也可造成损失,但一般不危害公共安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暴力,是指对船只、汽车上的人员,特别是驾驶人员、售票人员,实施捆绑、殴打、伤害等行为,迫使船只、汽车改变方向或自己亲自控制航空器。胁迫,是对乘务人员施以精神恐吓和强制,如以车、船相威胁,使驾驶、操纵人员不敢反抗,听凭其指挥或自已亲自操纵驾驶。其他方法是指上述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任何其他劫持方法,如使用麻醉品将驾驶人员致醉、致昏等,使驾驶人员处于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从而达到劫持船只、汽车的目的。这里的劫持,是指犯罪分子以上述手段按照自己的意志强行控制船只、汽车的行为。

  劫持船只、汽车罪是行为犯,不是结果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即构成本罪既遂,而不论其犯罪目的是否实现。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既可以由中国人构成,也可以由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构成。例如,外国人船只、汽车飞机进人中国境内,也构成劫持船只、汽车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但对犯罪目的没有要求,行为人劫持汽车、船只,不论出于何种目的,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劫持船只、汽车罪时,主要应把握该行为是否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否具备本条规定的劫持船只、汽车罪的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没有使用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或者没有劫持船只、汽车,或者劫持的不是船只、汽车的,都不构成本罪。司法实践中,特别要注意把劫持船只、汽车罪同正当的执行公务行为、紧急避险行为等区别开来。劫持船只、汽车罪中的劫持应是非法的,而不是合法的,如果行为人出于合法目的而强行使用船只、汽车的,不构成劫持船只、汽车罪。例如,人民警察看到犯罪分子证驾驶摩托车逃离作案现场,便出示有关证件,强行要求一一小型私营公共汽车驾驶员开车追击。在这里,人民警察为了抓捕在逃犯罪嫌疑人,强制私营公共汽车驾驶员开车追击的劫持汽车行为,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因此,其不构成劫持汽车罪同样,行为人出于正当的公务活动的需要或者出于紧急避要,而劫持船只、汽车的,也不构成劫持船只、汽车罪。

  (二)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劫持船只、汽车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都是故意犯罪,侵犯的客体都是交通运输安全,但有明显区别:(1)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劫持船只、汽车罪的行为人通常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且一般是在船只、汽车内公然实施的;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行为人通常是采取盗窃、爆炸等手段破坏船只、汽车等交通工具,一般容易导致船只、汽车等交通工具的倾覆或者毁坏,且多是秘密实施的。(2)犯罪对象不同。劫持船只、汽车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船只、汽车;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对象则不限于船只、汽车,还包括火车、航空器等。(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劫持船只、汽车罪的行为人也可能对船只、汽车进行破坏,但其犯罪目的不是为了使船只、汽车发生倾覆或毁坏危险,而是为了劫夺和控制船只、汽车;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行为人是通过破坏船只、汽车等交通工具而使船只、汽车等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

  (三)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两罪的主体都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都是出于故意,客观方面都可表现为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但两者还是具有以下本质区别:(1)主观目的完全不同。本罪的行为意在控制船只、汽车按自己的意图行驶;而抢劫罪的目的在于非法占有财物(2)所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包括交通运输安全和不特定乘客的生命健康安全;而抢劫罪的客体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特定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3)所侵犯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仅限于船只和汽车,而抢劫罪的对象则包括船只、汽车在内的一切有形的动产,对象比本罪广泛得多。(4)在客观方面表现不完全相同。本罪由于意在控制船只、汽车,一旦达到其目的,往往会离船、离车而去,或者将所劫船只、汽车予以毁坏;而抢劫罪由于意在占有所动之物,通常就会在一段时间继续使用或出卖所劫船只、汽车。如果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劫取正在使用中的船只、汽车,其行为量同时触犯本罪,但无需数罪并罚。如果查不清行为人的具体目的,则可以本罪论处。

  四、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原文链接:劫持船只、汽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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