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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8/19 0:13:12

    一、概念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165条),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要件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以及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由此可知,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具有很大的管理权限,其行为对公司、企业以及广大的股东和出资人的利益有很大影响。我国公司法因之规定了董事、经理的义务。

    (1)董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3)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4)董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5)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经理违反相应的义务即侵犯了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以及公司、企业的股东和出资人的财产权益,同时构成对国家公司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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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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