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来毒品准备自己享用,不料东窗事发构成犯罪。昨天,奉贤区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张达壬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无业人员张达壬整天无所事事,竟想过一把吸毒的瘾。今年1月17日,张悄悄从他人处购得海洛因等毒品,随后在一家旅馆开了一间房间吸毒。正当他沉浸在吸毒的“乐趣”之中时,接到群众举报的公安干警突然出现,将其逮个正着。经搜查,警方共从张某处查扣海洛因0.62克,甲基苯丙胺(****)16.56克及地芬诺酯4.19克。
法院认为,张明知是毒品,却仍然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等毒品10克以上不满50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鉴于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酌情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
对制造、运输、贩卖毒品者予以严处,这是众所周知的。殊不知,如果身藏毒
品达到一定限度,即使不是用来贩卖牟利,同样也会构成犯罪,受到刑法的制裁。
刑法第348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