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在何种情况下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如何定罪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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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8/5 2:05:04 |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05修订)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分析说明] 因实施其他毒品犯罪而持有毒品的,按所实施的毒品犯罪定罪处罚。而如果非法持有毒品达到构成犯罪的数量标准,没有庇护所证明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就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原文链接:在何种情况下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如何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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