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非法持有毒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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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9/9 21:51:15 |
sp; 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 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二)大麻油五干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 千克以上; (三)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四)吗啡一百克以上; (五)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s/支规格的 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 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六)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ug/支、片 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七)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n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原文链接:非法持有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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