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毒品案件的四类推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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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7/27 0:23:56 |
由于毒品犯罪多有单线联系、人员复杂、交易隐蔽、反侦查能力强等特点,造成部分内心确信的犯罪事实难以证明或证据薄弱等情况。为解决打击毒品犯罪时证明上的需要,司法机关根据毒品犯罪存在的某些高度盖然性的特点和规律,依据逻辑和司法理性,在实践中以准法律推定的方式(主要是采取会议纪要的方式),放宽认定犯罪和数量的条件,为预防和打击毒品犯罪创造了较为宽松的证据条件。
当然,毒品犯罪中的准法律推定并不是确凿无误的证,甚至根本无法达到一般案件所谓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这种准法律推定,只是在常见的证明不能的情况下,运用逻辑或司法理性对待证事实作出的假定性认定,是司法价值在毒品犯罪处置中的权宜之计。所以,这种推定是可以反驳的,对于受推定之不利影响者而言,如果想反驳推定,就要承担证明的风险。目前,办理毒品案件普遍存在着四类推定。
一是对毒品明知的推定。毒品犯罪中,判断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采用综合分析判断并辅之以推定的方式。一般来说,如果嫌疑人具有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等10种情形,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可以推定其明知是毒品。当然,这种推定允许反驳。如果嫌疑人却有证据证明确实被蒙蔽的可以否定明知。
二是对贩卖目的的推定。对于贩卖目的的推定,全国性的规定的范围较窄,或者说只能算是对共犯理论的重申和确认,并不能算严格意义上的推定。部分省的指导意见可能会突破上述限制,扩张推定的范围,对具有紧密联系的前后次的贩卖毒品行为做关联认定,当然这种认定需要有证据证明,并非不受限制。总的来说,司法实践对贩卖目的的推定仍然是较为谨慎和节制的。除了部分明确规定,如果没有确实证据证明贩卖目的的存在,仅构成运输的,可以认定运输毒品,不构成运输,但数量达到10克以上的,可以构成非法持有毒品。
三是运输的推定。运输毒品不需要具备贩卖的目的,仅需证明存在明知是毒品而运输的行为。为打击有些运输毒品人员常以毒品自吸的辩解,司法实践明确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数量达10克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如果查获毒品数量大且超出个人吸食量的,可以运输毒品罪定罪。
四是对毒品数量的推定。毒品犯罪的毒品数量认定的证据标准要求不高,基本采用就多认定原则。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以被查获数量认定其犯罪数量,量刑时适当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购买毒品后部分已被吸食的,以实际贩卖数量及查获数量认定其贩卖数量。
原文链接:毒品案件的四类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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