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破坏界桩、界碑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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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1/28 11:55:16 |
一、概念 破坏界桩、界碑罪(刑法第323条),是指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界桩、界碑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犯罪的对象仅限于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界碑、界桩是在我国与邻国接壤地区设置的用以划分两国疆界线的标志物。它涉及到两国领土范围的问题,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否则,就有可能引起两国间的领土纠纷,给国家和人民在政治上造成重大损失,这一点是本罪与一般破坏公私财物罪的主要区别。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国家边境界碑、界桩的行为。这里,所谓“破坏行为”,主要是指捣毁、盗窃、拆除、损坏、掩埋、移动位置,等等。不论采取什么方法,只要使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失去了原有的作用,都应视作破坏行为。本罪的行为对象必须是国家国境的界碑、界桩。国家边境上的界碑、界桩,是标志国家领土范围的标记,它既可以是永久性的,也可以是根据条约规定埋设的,还可以是按照历史形成的管辖范围埋设的。至于界碑、界桩的具体形式如木桩、铁桩、石碑,等等,均在所不问。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界碑、界桩而故意加以破坏。至于犯罪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有的是为了贪财,有的是为了泄愤,有的是为了报复私仇进行栽赃陷害等,不同的动机对成立本罪不发生影响,但是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过失破坏国家边境界桩、界碑的,不能构成本罪。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二十三条 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或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刑事规章]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3.31 公通字[2000]30号一、立案标准 (七)破坏界碑、界桩案 1、采取盗取、毁环、拆除、掩埋、移动等手段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的,应当立案侦查。2、破坏3个以上界碑、界桩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原文链接:破坏界桩、界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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