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侮辱国旗、国徽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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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9/10 0:06:11 |
以按所构成的其他罪论处,当然没有再以本罪论处的必要。另外本罪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可能是对社会主义制度、党或国家的某些政策不满,有些可能是对某些领导不满等,但动机如何不影响构成本罪,可以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其主观上是否具有故意。本罪是故意犯罪,并具有使国旗、国徽受辱的目的,因而如果是因意外事件或出于过失而使国旗、国徽在客观上受辱的不构成犯罪。如上所述,如果是出于间接故意的也不构成本罪。 2、其行为是否达到一定的危害程度。如果从侮辱国旗、国徽行为的手段、动机、后果、次数、侮辱国旗、国徽的数量等方面综合考虑,认为属于情节较轻或情节显著轻徽,危害不大的,就不构成犯罪。 3、对于聚众侮辱国旗、国徽构成犯罪的,一般应当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对于其他被胁迫参加者或一般的围观人员可酌情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不应以犯罪论处。 (二)本罪与实施其他犯罪行为而触犯本罪罪名的界限 如行为人出于占有目的而拆走国旗、国徽,或在公众场所抢走国旗、国徽,即使在盗窃、抢夺或抢劫过程中侮辱了国旗、国徽,也应按盗窃、抢夺或抢劫罪论处。还有的行为人以暴力方法妨碍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侮辱了其佩带的国徽甚至砸坏了审判庭内悬挂的国徽的,或者行为人以满足无理要求为目的,聚众以各种手段在机关、单位、团体门前或院内肆意哄闹,有侮辱国旗、国徽情况发生的,都应按想象竞合犯处理,应分别按妨害公务罪、扰乱法庭秩序罪和扰乱社会秩序罪处罚,而不再以侮辱国旗、国徽罪论处。
四、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权利。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九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拈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相关法律] 《国旗法》 第十九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拈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原文链接:侮辱国旗、国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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