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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 侮辱国旗、国徽罪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9/10 0:06:11

一、概念
    侮辱国旗、国徽罪(刑法第299条),是指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砧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旗、国徽的管理制度,同类客体是国家社会管理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14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国徽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可见国旗、国徽的管理是通过授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具体管理来实现的,任何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都是对国家有关国旗、国徽的管理制度的侵犯。因此,虽然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会损害国家的尊严,但实际情况中行为人多数是为了发泄对国家的不满或者为了出风头、逞威风、寻求精神刺激而实施的,一般还不具有推翻我国国家政权、颠覆政府的目的,因而这种犯罪应归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而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当然如果行为人以侮辱国旗、国徽为手段,辅之以其他行为,目的在于推翻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废,颠覆人民政府,则此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不能再以侮辱国旗、国徽罪论处。
    本罪侵犯的对象只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侮辱外国的国旗、国徽不构成本罪。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范围,应以法律规定为标准。首先,国旗、国徽应符合法定的规格,具体标准应根据《国旗法》、《国旗制法说明》、《国徽法》、《国徽图案制作说明》来确定。其次,国旗、国徽应由法定企业制作。因此如果侮辱的属不合规格的国旗、国徽或自制的国旗、国徽,就不构成本罪。
    国旗、国徽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代表着国家的主权和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国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国旗法》、《国徽法》分别对国旗、国徽的制作、悬挂及使用作了具体规定。为了维护国旗、国徽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于l990年6月28日通过了《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对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砧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从而为宪法和《国旗法》、《国徽法》的贯彻实施提供了应有的法律保障,也为惩治侮辱国旗国徽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法本条从之。
    (二)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在公众场合以焚烧、毁损、涂划、砧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的行为。
    1、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焚烧、毁损、涂划、砧污、践踏及其他积极作为的形式。所谓焚烧,是指直接点燃或置于其他燃烧器具场所中使国旗、国徽燃烧而化为灰烬;所谓毁损,是指通过用手或其他外力以撕破、刺洞、捣碎、剪碎、砸烂、劈开等方法使国旗、国徽整体变残、变形、缺损而丧失原来面貌或完全成为碎片;所谓涂划,是指用涂料、颜料等有色物品在国旗、国徽上任意涂抹乱划,或者用污物弄脏国旗、国徽,以破坏国旗、国徽的严肃性、整洁性;所谓砧污,是指以粘物、熏烟等戏弄的方式使国旗、国徽污垢不堪;所谓践踏,是指采取脚踏、车轮碾轧、兽蹄踏踩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其他方式是指以上述五种方式以外的其他使国旗、国徽受到侮辱的方式,如在广告、商标上使用国旗、国徽,将国旗、国徽倒置,将国旗、国徽升挂或悬挂于坟场,办私人丧事时使用国旗、国徽,让国旗被拖于地上等。
    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因此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侮辱国旗、国徽的或者以上述行为侮辱了国旗或者国徽其中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同时实施了上述几种行为或同时侮辱国旗和国徽的,也应以一罪论处,而不构成数罪,不实行数罪井罚。本罪一般是行为人亲自实施上述行为才构成犯罪,不作为,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如果教唆他人或者利用他人的过失、无知而使国旗、国徽受侮辱的也应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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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侮辱国旗、国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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