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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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9/10 0:51:21  |
收犯处理,以本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对致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无法工作,造成严重损失,主观上属于过失的,不构成本罪,但应将这一危害后果作为量刑时的考虑因索。
四、处罚 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上一页 [1] [2] [3] 原文链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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