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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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7/27 23:19:49 |
本罪是指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良好的社会风俗。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取了引诱的行为,即用各种手段进行勾引、诱惑。行为的对象是未成年人,即不满18周岁的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未成年人而引诱。
刑法301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按“聚众淫乱罪”的法定刑,从重处罚。 原文链接: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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