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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
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257 更新时间:2009/7/27 22:10:28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是指故意以造谣诬蔑等方式攻击国家法律,煽动群众暴力抵抗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法律、行政法规的正常实施秩序。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煽动群众使用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煽动是指以鼓励性言语或者文字引导、劝诱、挑动、促使群众实施某种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煽动行为,就足以扰乱社会秩序,至于被煽动者是否听信,并采取相应举动而导致实际危害结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本罪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煽动目的和煽动的内容不同,本罪是抗拒法律实施,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则是以颠覆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
刑法278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是指:造成人身伤害或较大财产损失的;造成生产、工作、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等等。 原文链接: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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