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可单独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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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北京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6 17:09:54  |
继上周北京六部门联合出台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过渡”措施后,昨天,市政法委、公检法司以及市律协等联合召开情况通报会上透露,将对有关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相关培训,目前对律师的培训已经展开。 新《律师法》自本月初实施以来,很多律师按要求会见嫌疑人时仍遭拒。这是因为新法与现行的《刑诉法》有不少冲突的地方。比如新《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嫌疑人时不准许监听,但《刑诉法》规定,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在调查取证方面,《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才可以调查取证,而新《律师法》规定,律师从侦查阶段开始就可以自行调查。 为解决新《律师法》与现行的《刑诉法》以及传统做法的冲突,日前,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和市国家安全局等六部门在全国率先联合出台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对新《律师法》中一些如何操作并不明确的规定作出了“解释”:公安机关预审部门应设置律师接待室,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48小时内,由律师接待室尽快通知律师并安排律师会见。虽然此条款与新《律师法》规定的第一次提讯后,律师即可要求会见在押疑犯的规定还有差距,但是毕竟在会见时间上有了可操作性。此次《规定》中原则性地规定律师会见“不被干扰、不被监听”,但对危害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涉黑涉恶、案情敏感复杂等类案件,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此外,规定中也有一些明确的“进步”,即律师会见时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了解其是否涉嫌犯罪、案情情节、辩解等涉案问题,甚至可以单独会见。 市律协相关负责人说,在两法冲突的情况下,这一规定无疑是在《刑诉法》修正案没有出台前对律师会见的“临时过渡”政策,相信“会见难”等情况有望得到改善。此外,协会将按照新《律师法》对律师提出一些具体要求,最基本的是要求刑事辩护律师要遵守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目前对律师的培训刚展开,主要是让他们了解相关规定更加自律。如果今后律师出现了委托违法现象,将对其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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