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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4亩地抢种龙眼树超4000棵 抢种人被捕
作者:姚卓文 文章来源:大洋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2/12 13:25:16

   “红星村十七社可谓是最典型的抢种大户,一个社185亩的征地面积,合共抢种19万多株,若全数赔偿的话则高达3508万。”在下午广州市白云区召开打击非法抢种抢建处理大会上,区长余楚风对非法抢种抢建的行为严厉指责。白云区石井街红星村十七社的四名犯罪嫌疑人为骗取白云湖征地青苗补偿费,抢种龙眼树6600多棵而遭公安机关逮捕,其中在一块不足4亩地内抢种了超过4000棵龙眼树,平均不到一平方米内便有一棵。

   抢种龙眼树 一亩地内遍满1000多棵

   “当时4000多棵龙眼树仅仅抢种在不足4亩的农地上,咋眼望去密密麻麻一片,平均起来,不到一平方米的范围就有一棵龙眼。”公安部门的办案人员回忆当时执法的情景,梁某杰、梁某辉就是抢种龙眼树苗4000多棵的犯罪嫌疑人,他

  俩在得知政府即将征收位于白云区石井街红星村十七社的土地用于白云湖工程建设时,在各自被征收的地块上,以不按农作物正常生长间隔的方式抢种龙眼树苗,企图骗取政府的青苗补偿费人民币300多万元。而犯罪嫌疑人梁某为、梁某勇抢种龙眼树苗2600多棵,因树苗不大,企图骗取政府的青苗补偿费人民币为33万多元。

   四人不仅抢种,还在10月31日,政府有关部门到石井街红星村土名叫“指挥田”的征收地块上清算青苗数量时,犯罪嫌疑人梁某为、梁某勇一方与梁某辉、梁某杰一方因该“指挥田”地块的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后各自纠集多人参与打斗。

   白云区公安分局认为,犯罪嫌疑人梁某为、梁某勇、梁某辉、梁某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政府发放的青苗补偿费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公安部门已将犯罪嫌疑人梁某为等4人逮捕。

  非法占用农用地 经济社社长被判刑一年

   除了对红星村4名犯罪嫌疑人逮捕外,记者从昨日的公开处理大会上还了解到,白云区太和镇头陂村十二社社长郭某在2004年12月起,在担任社长、法定代表人期间,代表所在社将土名为“狗门头”的地块,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出租给他人。

  该地块规划用途为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其中建设用地2.54平方米,基本农田保护区4540.5平方米,耕地118平方米。2004年12月至2008年6月期间,郭某所在社及其本人,在明知承租人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无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仍允许承租方在该地块上使用机械开挖、平整填土、建筑房屋,造成该地块土壤适耕性受到破坏,基本丧失了种植生产能力。被告人郭某,无视国家法律,改变土地用途并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白云区人民法院昨日下午在现场进行了宣判,对头陂村十二社处以罚金5万元,郭某被判有期徒刑1年,罚金1万元。

  白云区今后征借地将现场录像取证

  “今后白云区将采用录像等手段,固化证据,确保重点工程征借地工作顺利完成。”在会上,余楚风强调,打击抢种抢建行为的取证将进一步完善,今后白云区在征、借地通告或预公告时,该区征地办、治水办将对预征、借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现状进行现场录像,并在现场向相关当事人公布并确认。在对被征、借用土地项目进行清理抢种抢建专项行动时,也要进行录像或公证。对超过期限仍拒不自行清理的抢种行为,经审查后,有关部门将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本站述评:本案是否构成诈骗罪,实在值得商榷。我们将密切关注后续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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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不足4亩地抢种龙眼树超4000棵 抢种人被捕

本文关键词:石井街红星村,白云湖征地,青苗补偿费,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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