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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 鉴定称邓玉娇心智障碍 具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6/15 9:43:00

  广州日报6月15日报道   昨日,记者从湖北巴东有关方面获悉,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事件”又有进展,邓玉娇的精神病鉴定也有了结果,邓玉娇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据悉,6月5日,巴东县检察院已经将邓玉娇起诉至巴东县人民法院。检察机关起诉邓玉娇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

  检方认为,邓玉娇在实施防卫的过程中,用水果刀刺了邓贵大4刀,其中两刀致命,邓不治身亡。黄德智手臂受伤,伤口长11.5厘米,构成轻伤。检方同时也认为邓玉娇具有防卫过当、自首、死伤者有过错在先等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

  此外,据知情人介绍,对邓玉娇的精神病鉴定也有了结果,鉴定结论显示:邓玉娇具有心智障碍,但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目前,邓玉娇在家人的陪伴下,被监视居住,等待开庭。其聘请的两名湖北律师,也到巴东县检察院查阅、复制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准备辩护。未经巴东县人民法院证实的消息称,巴东县人民法院将于16日开庭审理邓案。

  据曾经代理周正龙案的律师杨建军介绍,防卫过当,首先不是一种罪,只是案件中的一个情节,供量刑时考虑。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综合邓玉娇有防卫过当的情节,依据《刑法》第20条第二款,邓玉娇有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原文链接:鉴定称邓玉娇心智障碍 具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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