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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 医生手术台上强奸女患者深圳市检察院指令起诉
作者:刘春林 孟… 文章来源:京华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30 4:14:48

  摘要:某医疗中心门诊医生黄某与未成年女患者发生性关系,女方究竟是被强奸,还是“自愿”?深圳市检察院通过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严格把关,依法撤销了区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并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黄某以涉嫌强奸罪提起公诉,2010年元月,法院判决黄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区检察院不起诉理由

  张某某自称是处女,但检验证实其并非处女,说明其陈述可能存在虚假;黄某两次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时,张某某都没有呼喊或者有其它反抗行为,且拿了黄某给的50元钱。因此,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难以认定黄某构成强奸罪。

  市检察院认定强奸罪的理由

  被害人是否处女、是否呼喊,均非认定强奸罪的关键。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违背妇女意志。本案中,发生性关系的双方是医生黄某和未成年的患者张某某,且是在张某某看病换药之时、在医院的手术台上发生性行为,此前两人不认识,张某某没有任何自愿与黄某发生性关系的基础。

  某医疗中心门诊医生黄某与未成年女患者发生性关系,女方究竟是被强奸,还是“自愿”?深圳市检察院通过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严格把关,依法撤销了区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并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黄某以涉嫌强奸罪提起公诉,2010年元月,法院判决黄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少女医治狐臭遭遇强奸

  2006年12月31日晚8时许,17岁少女张某某到深圳某医疗中心门诊医治狐臭,医生黄某为其诊治,另一名医生为她做了狐臭去除手术。

  2007年1月2日晚6时许,张某某前来换药,黄某借独自在诊室内给张某某换药之机,抚摸其身体,并以检查妇科疾病为借口,强行与张某某发生了性关系。1月3日晚6时,张某某又到该门诊换药,黄某利用换药之机,再次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事后,黄某塞给张某某50元人民币。

  张某某离开该门诊后,感觉腹部疼痛,便到住处附近的药店向女医师咨询,并告诉女医师其就医时所发生之事,女医师告知张某某应当报警,张某某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获释医生索要刑事赔偿

  黄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经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黄某在侦查阶段始终否认与张某某发生过性关系。在审查起诉阶段,黄某承认与被害人发生过性关系,但是辩称是张某某自愿的。

  区检察院经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难以认定黄某构成强奸罪。首先,张某某自称是处女,但是检验证实其并非处女,说明张某某的陈述可能存在虚假问题;第二,黄某两次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时,张某某都没有呼喊或者有其它反抗行为,且拿了黄某的50元钱。因此,区检察院决定对黄某不起诉并将其释放。

  2007年12月,黄某以“没有事实根据被错误逮捕”为由提出刑事赔偿申请,区检察院认为批准逮捕黄某并没有错误,对黄某刑事赔偿申请不予确认。黄某遂向深圳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市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

  市检察院检委会认真研究了该案,经讨论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证明黄某构成强奸罪。被害人是否处女、是否呼喊,均非认定强奸罪的关键。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违背妇女意志。本案中,发生性关系的双方是医生和患者,且是在被害人看病换药之时、在医院的手术台上发生性行为,此前两人不认识,被害人没有任何自愿与黄某发生性关系的基础。

  被害人是一名涉世不深的17岁少女,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不知道采取避孕保护措施,又因刚做完手术无力反抗,后因女医师告诉她应当报警,其才明白受到性侵犯,随即到公安机关报警,说明被害人年幼无知,也说明其并不愿意与黄某发生性关系。黄某以医生身份,利用被害人年幼无知,趁换药之机,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显然违背了妇女意志,可以认定其涉嫌犯强奸罪。

  2008年6月11日,根据有关法规,市检察院检委会决定撤销区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并决定以涉嫌强奸罪对黄某提起公诉。随后,黄某意识到检察机关可能会追究自己的刑事责任,急忙逃离深圳,最终在湖南省怀化市被抓获。2009年7月16日,区检察院对黄某以涉嫌强奸罪提起公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作为执业医生,严重违背法律及职业道德,强行与病人发生性关系,社会影响极坏,予以酌情从重处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不起诉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不起诉决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原文链接:医生手术台上强奸女患者深圳市检察院指令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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