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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 李银河:淫乱不是犯罪 不该被枪毙
作者:曾鸣 文章来源:潇湘晨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3/6 14:20:44

  3月5日,本报记者通过电话对李银河进行了专访。

  李银河表示,这是“聚众淫乱罪”第一次在两会上被提议废止。她对建议本身颇有信心,因为“理由相当充分”,但能否得到官方回应,她向记者表示心里没底;而是否能够真正将聚众淫乱罪废除,她更是不持乐观态度,表示“别人接受还需要一段距离”。

  潇湘晨报:有人认为,你倡议废止聚众淫乱罪,是在提倡聚众淫乱。

  李银河:我只是说,淫乱不是犯罪,不该被枪毙,并不是说我提倡这个。就好像伏尔泰的名言,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是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潇湘晨报:您怎么看待“聚众淫乱罪”中的“淫乱”二字?

  李银河:我们常说的淫乱,其实有两层含义。

  第一层,是行为确实违背道德,但道德问题不能靠法律尤其是刑法来解决,应该采取批评教育的方法。

  而另一层,是有些被称为淫乱的行为连道德问题也算不上,它其实是很多人的一种生活方式。比如说在喜欢虐恋的人群当中,有一类叫作“7/24奴隶”,即某人愿意做另一个人一天24小时一周7天的全职奴隶。喜欢这样生活方式的人少之又少,但是它不是道德问题,更不能因此把这人抓起来判刑。

  我们不能把大多数人的价值观当成当下的道德,更不能以一部分公民的生活方式为标准,来立法去惩罚另外一部分公民的生活方式——比如聚众淫乱法。

  潇湘晨报:那取消该罪名会不会导致聚众淫乱的现象增多?

  李银河:其实中国自己的实践已经反驳了这种观点。因为我国已经20多年都没有使用这条法律,但社会并没有乱。

  作为一项罪名,聚众淫乱罪是很可悲的。在上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它被大量使用,错误地宣判了很多人;而上世纪90年代以后,它又被束之高阁,再也没被使用过,导致有法不依。

  潇湘晨报:为什么这条罪名在上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被大量使用,但90年代以后就几乎不再使用?这个分水岭为何会突然出现?

  李银河:和社会变迁有关。聚众淫乱有罪的日子里,有特殊的社会气氛。打个比方,跳舞。“文革”时跳舞不说有罪吧,起码是很不好的行为,后来,社会发展,人们就觉得跳舞正常。

  上世纪80年代,很多人因为各种现在看起来稀奇古怪的事情被枪毙。我在建议里还没有引用最严重的案子呢。

  潇湘晨报:那您印象中最深的一个案子是什么?

  李银河:上世纪80年代初,我有一个山东朋友,男的,和一帮干部子弟,在家里聚会,有跳舞,有性行为。之后枪毙4个。我那个朋友是提供场所的,判刑一年。服刑时,他的母亲急死了。

  那时候我们30来岁。我朋友除了提供场所,别的什么事情也没做。

  潇湘晨报:这事情怎么被发现的?

  李银河:有人举报。当时社会很压抑。

  现在跳舞不会被举报了吧?这就是社会的变迁。现在很多行为,社会已经不认为是聚众淫乱了,更不认为是犯罪,那这个罪名就过时了,应该废除。

  潇湘晨报:即使道德上有瑕疵,也不能通过法律来惩治?

  李银河:对,也涉及到公权力的边界问题。那就是说国家权力能够干涉私人到什么程度。只要公民没有伤害人,没有强奸,猥亵,就不能拿法律制裁。

  自愿的不干涉别人的性行为是一种公民权利。

  公民的性倾向、性方式,不管是一对一还是一对多,喜欢什么花样,都是私人生活,公权力不能干涉。

  文/本报记者曾鸣

  罪名解释

  聚众淫乱罪:《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三百零一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原文链接:李银河:淫乱不是犯罪 不该被枪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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