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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 与未满14岁女网友发生性关系被判强奸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3/6 14:54:30

  (记者卜瑜 通讯员汪次安、黎斯惠、刘永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一名17岁少年, 在QQ聊天时认识了一名未满14周岁的少女谈起了“恋爱”,少年将该少女带回家中并与其发生了关系。韶关中院昨日向记者通报,曲江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该少年有期徒刑两年。

  经查明,2009年10月,只有17岁的叶某通过网上聊天软件认识了受害人黄某(1995年12月出生)。同年11月17日下午,黄某到曲江区某网吧找到叶某。当晚,他们俩到被告人叶某家,饭后在他的房间里发生了性关系。

  曲江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叶某与未满14周岁的少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原文链接:与未满14岁女网友发生性关系被判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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