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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 三联商社追究前董事长刑责
作者:刘夏 文章来源:新京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12/14 8:55:00

  由国美实际控股的三联商社(600898,股吧)自恢复上市以来纠纷不断。昨日,公司再公告,拟向公安机关举报三联集团侵占上市公司巨额资金等行为,并要求追究时任董事长张继升的刑事责任。
  “一个女儿嫁两次”
  三联商社认为,三联集团越权处置公司中银房产。三联集团原是其控股股东,于2006年11月将购买的中银大厦第20层房产抵偿给三联商社,用于清偿占用资金1412.60万元。
  于是,公司决定对三联集团违背与公司签订的《房产抵债协议》、以房屋所有人身份提起诉讼、继续侵占上市公司巨额资金的行为,向公安机关举报,并请求司法机关追究三联集团时任董事长张继升、时任监事会主席韩炳海等相关责任人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刑事责任。
  一位业内专家表示,这起事件是典型的“一个女儿两次出嫁”。
  两个三联纷争不断
  2008年2月,由国美实际控制的山东龙脊岛有限公司通过拍卖方式以5.41亿元竞得三联集团所持三联商社27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0.69%的股权,成为其第一大股东。这意味着国美成功入主三联商社,其最终控制人为黄光裕。
  此后,国美控制的三联商社一直纷扰不断,在上一轮商标诉讼当中,公司输给了三联集团。今年6月,历时两年的“三联”商标权之争有了结果,法院驳回公司诉讼请求,认定“三联”商标归三联集团所有。
  名词解释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该罪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恶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以本罪论。
  2007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增加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自当年11月6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三联商社追究前董事长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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