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华保险红双喜产品销售误导”案例引发社会关注,昨日,大粤网理财频道接到广州市民胡先生投诉,表示自己今年73岁的老母亲2009年10月份在银行办理换折业务时,被销售人员推荐购买“理财产品”,该份“理财产品”合同上所显示的投保范围为:出生满6个月以上、69周岁以下,而当时母亲肖老太已年纪69岁零10个月。
胡先生表示,自己从09年开始与新华人寿先后有四次交涉,但是自己提出的“退还保险本金,并支付两倍2011年定期存款利息”的要求一直没被得到满足。因此希望新华人寿对自己母亲的误导行为做正式道歉,并支付2倍保险本金的赔偿。
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的保险专业律师李滨表示,肖老太年龄超出受保人范围,且属于被营销员误导,连风险提示都由别人代签,民事上保险企业已构成欺诈,而险企在销售和接受投诉时也缺乏诚意,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面对这样的尴尬情况只能选择仲裁或民生诉讼。
事件回放: 老太交代后事才发现受骗
“现在年纪这么大了,去年想着跟儿女们交代后事,便将存折等资料想交给儿子。结果儿子一看,才知道当初我买的理财产品是一份保险。” 据肖老太回忆,在2009年10月,她到某国有银行银行办理存折换新业务。柜台营业员对她说,"你有那么多钱存活期浪费了,不如做理财产品。两年就可以拿出来,而且利息比银行的定期还高。"肖老太认为这是她的救命钱,需要随时用。随后营业员推荐大堂穿制服的银行经理进行解答,该经理称,"可以随时拿出来,利息还比银行高。"
肖老太表示,第一次她拒绝了,但随后又去办理业务时就被说服了。“我很信任银行。”肖老太选择趸交,一次性把存折里的3万元专为新华人寿的红双喜两全A款保险。肖老太告诉笔者,在推销过程,相关人员一直没问她的年龄。"我是1939年出生的,2009年算是69周岁10个月。"而根据肖老太提供的合同显示,"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6个月以上,69周岁以下",她超出了合同规定的保险范围。
在肖老太记忆中,营业员帮她手写了风险提示,并没有让她读出风险提示的内容。此外,让肖老太相当纳闷的是,电话回访并未告诉老太太有10天犹豫期的事情。据肖老太儿媳凌女士透露,肖老太曾在电话回访中表示:"10年后才拿回来?我都不知道。"而新华人寿的回访人员也没有进一步解释。
新华人寿:愿意退还本金和3350元“关爱金”
大粤理财了解到,从2011年9月份开始,肖老太家人和新华人寿以及广东保监局频繁交涉,新华人寿表示愿意对于退保金额,按照2009年定期存款利息,单倍返还。后又表示可以按09年定期存款利息双倍返还并附送小礼品。
但是,胡先生认为,这等于新华人寿存在误导,完全没有“误导成本”,退保和付当年利息是理所当然,历时近半年的申诉,为处理该事件所付出的误工费、交通费、复印费、精神损害费等,都未计算在内。因此没有达成协议。过了5个月后,新华人寿再次寄一份回复函,声称“以人为本”,支付了3350元“关爱金”。
胡先生则认为,3350元连2009双倍利息都达不到,而且,新华人寿拒绝承认其行为属于“违规”,不赔礼道歉。因此,双方一直僵持着。
对于双方的协商争议,大粤理财昨日新华保险回访部门的电话,但是反复打了三次电话都未能接通。随后,笔者向新华人寿广东分公司品牌企业部负责人询问。她表示,对于该事件,新华人寿的官方回应需要等待北京总公司统一解释,分公司无权答复媒体提问,让继续等待。
疑点一:
将近70岁还能买保险?
大粤理财看到,肖婆婆的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为1939年12月27日,而这份新华保险红双喜A款保险产品合同生效的日期为2009年10月20日。按照这一日期计算,合同生效时,肖婆婆已经69周岁零10个月。但是在该产品的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6个月以上、69周岁(释义)以下”,而在合同释义中,对于“周岁”的认定为“以法定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肖婆婆及家人质疑,在投保时,肖婆婆的年龄已经超过了“69周岁以下”的承保范围,为何还能通过核保?
新华人寿客服解答:前后不一
笔者也以客户身份致电新华保险的热线电话,问是否可以给年龄已经69周岁零10个月的亲人投保红双喜A款产品。接线工作人员表示,按照其查询到的条款,该产品承保范围为69周岁以下者,随后又建议笔者直接致电广州公司负责核保的部门进行核实。
后来,大粤理财又辗转与新华保险广州负责承保的部门取得联系,第一位接听的男性工作人员表示,被保险人已经69周岁零10个月,是不能成为被保险人的。而在笔者表示,该保单是2009年购买的,当时年龄已经超过限制但依然生效时,该工作人员又叫来另一位女同事进行解答。最终,这位女性工作人员表示,即使肖婆婆年龄超过69周岁,只要没有过70周岁的生日,就可以承保。
业内说法——
对于这种解释,大粤理财也咨询了多家寿险公司,得到的答复是一般此类保险产品的承保范围为70周岁以内的被保险人,新华保险的条款约定存在瑕疵。“我们的合同上注明的是‘70周岁以下’,因此只要过了70周岁的生日,就不能承保了。”某寿险公司业务负责人表示。
律师观点——
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肖锦阳律师分析指出,本案中签定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资格不合格,与保险公司约定的承保年龄不符。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该份保险合同可以认定无效。(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或者欺骗投保人情形下的人身保险合同并非当然的无效合同,也可以是可撤销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人身保险合同。
疑点二:
风险提示非本人书写
笔者注意到,在肖婆婆持有的保险合同第16页为“银代保险专用投保书及授权声明”,其中除需填写各类投保人、被保险人信息外,还有一行投保人手写的风险提示确认:“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和投保提示书,了解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在该行签字的旁边,还有投保人肖婆婆的签名。而这个“风险提示确认”也正是肖婆婆及家人质疑该保险合同的关键。肖婆婆表示,自己出生在解放前,从小并未读过书,根本不认识字,只会写自己的名字,这段手写的风险提示确认并非其本人书写,其推测可能是事后由保险业务员自己添加上去的。
业内说法——
“根据保监的规定,风险提示确认必须要投保人自己亲笔书写,如果不是自己书写的,是没有任何效力的。消费者是可以根据这点来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某寿险公司理赔部负责人告诉笔者,在他曾经接到过的大量寿险投诉中,关于风险提示确认非本人书写的案例并不少见。“很多时候是营销员为了图方便而替客户抄上去的,这实际是违规的行为。”
律师观点——
肖锦阳认为,保险合同必须本人签字书写,否则属于无效,这也是多年来保险合同打击不合规的重点。
广东保监局:新华人寿保单回访不规范
大粤理财了解到,广东保监局就胡先生的投诉信访有过多次回复。2009年11月18日,粤保监信(2011)489号信访投诉答复书显示,“经查,新华人寿存在信息披露、保单回访不规范的行为,保险监管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此,广东保监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笔者询问时表示,我们在调查过程中,新华人寿的保单回访的确存在不规范行为,如对保险红利分配解释不清楚,也没对中途退保有损失做解释,特别是当客户对保单现金价值以及合同条款不了解,新华人寿回访人员仅表示找其他的业务员在联系客户,按规定这是需要当时就要对投保对象的疑问进行解答,如解释不清楚,应该找其他更专业的回访人员进行解释,但新华人寿并没有再做进一步沟通。
此外,新华人寿还存在信息披露不规范的问题,在该公司出具给客户的一封致谢信中,出现了“新华公司专门成立了由国内外一流的专家组成的理财团,负责保险资金的投资运作,作为长线投资,相信专家会您一个满意的回报。”该名负责人还指出,作为保险公司,天然使命是提供投保人保障为目的,保监会近年来也一直倡导回归保障,而不是以理财投资。显然,新华人寿的表述偏离了保险本原,而是把保险当作与基金、银行理财产品去竞争。
原文链接:老太换折被"忽悠" 近70岁被骗买新华人寿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