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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 重庆该反思什么
作者:江平童之… 文章来源:财经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3/26 19:47:59

  2012年3月15日上午,重庆市领导干部大会在渝州宾馆礼堂召开,传达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市委主要领导调整变动的决定。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组织部部长李源潮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兼重庆市委书记张德江作重要讲话。中共中央组织部副部长张纪南在会上宣布了中央决定:张德江兼任重庆市委委员、常委、书记,薄熙来不再兼任重庆市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提名何挺为重庆市副市长人选,免去王立军的重庆市副市长职务。

  李源潮在讲话中指出,这次重庆市委主要领导的调整,是鉴于王立军事件造成的严重政治影响,中央从当前的形势和大局出发,经过慎重研究决定的。

  在去年“七一”建党90周年庆祝大会,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讲话中44次提到“改革”,要求“继续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改革创新”,并重申经验教训,提出牢牢记取《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和《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的系统总结。

  1981年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议》,对建国后32年的历史作了回顾评价,其废黜以阶级斗争为纲并确立经济建设为中心,意义非凡,而对“文革”的否认亦是至今坚守的底线。

  今年3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记者会上亦两次提到《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并称:“多年来,重庆市历届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为改革建设事业付出了很大的努力,也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是,现任重庆市委和市政府必须反思,并认真从王立军事件中吸取教训。”

  重庆应当反思的是什么?如何看待下一步改革大业?《财经》刊发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童之伟长文,并专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从法治的角度一一解答,以飨读者。

  江平:法治与透明是政改突破口

  对于重庆近年来发生的事情,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给予了高度关注。尤其是重庆打黑中的李庄案第二季,他还以顾问团成员的身份挺身呼吁:警惕法治倒退。

  过去30年,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政府在资源分配、市场秩序方面保留了很大的干预和控制能力,改革停滞不前。82岁的江平认为,要解决贫富差距过大、利益分配不公、腐败现象等问题,不能再回到搞改革开放前平均主义的老路,而要继续推进体制改革,从党政进一步分开、加强透明度开始。

  违反程序正义应纠正

  把“打黑”作为一种运动形式来搞,作为一种社会管控的方式,这就是重庆应该反思的地方

  《财经》:在重庆近年来的重大事件中,法律界最关心的是李庄案。您曾是李庄案第二季的顾问团成员。现在李庄正在申诉,其助手马晓军也在起诉重庆市公安局。您怎么看这一申诉?

  江平:我支持李庄平反。李庄来找过我,我同意做给他平反的顾问。我始终认为李庄案是冤案。李庄案有几个特点:第一,他是由委托人、涉黑犯罪嫌疑人龚刚模揭发的。在审理律师伪造证据案中,由被告检举其代理律师伪造证据,这是很不正常的现象。龚刚模作为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控制之下,他为了能够检举立功,愿意拿出这种律师涉嫌伪证的举报,作为自己减刑的根据。

  第二,律师伪证罪,所谓伪造证据应该是书证一类的,比如说伪造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如果仅仅伪造口供,有很大的疑点。在当时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和律师见面都有警察在场。在监视下,说李庄用眼神来暗示龚刚模,这不是一种确凿的证据。

  第三,若以口供作为证据,应当当庭质证,单方面口供未经质证,显然不能够作为证据。

  第四,现在有了进一步的影像证据显示,龚刚模在委托李庄做律师之前,行走存在不正常情况,这说明刑讯逼供是可能存在的。

  所以从这些方面来看,李庄因伪证罪被判了一年六个月徒刑是没有道理的。更何况第二季——后来虽然重庆检方自己撤诉——那又是另从上海找了他的当事人来检举,这是很荒谬的。

  《财经》:李庄案造成了什么影响? 江平:在当时的情况下,重庆客观上是用李庄的案子震慑司法界,震慑律师。放出信号,重庆说龚刚模有罪,谁敢为他作无罪辩护,就有可能是李庄的下场。这是个很危险的信号。在李庄案以后,代理重庆涉黑官司的律师都很少敢说话了。但问题在于,重庆方面没注意到,在律师界也好,在学术界也好,有很大的反弹的声音。在强调法治的今天,人们对于这种现象越来越反感,公然采取这样的办法践踏法律,是不对的。

  《财经》:您怎么看重庆的“打黑”?“打黑”与法治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江平:李庄案显然跟重庆“打黑”有直接关系。我们常常说“打黑”成了“黑打”,我觉得“黑打”倒不是一个很准确的用词,准确地说应该叫“运动式打黑”。“黑打”和“运动式打黑”还是要区分开的。

  “打黑”是完全正确的,任何一个社会对于黑社会势力的存在绝对不能容忍,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把“打黑”作为一种运动形式来搞,作为一种社会管控的方式,这就是重庆应该反思的地方。

  因为这样一来,“打黑”就可能成为当时的社会的中心政治运动。作为政治运动来“打黑”,最大的缺点就是它很容易泥沙俱下,搞得比较粗糙。为了实现目的,公安部门就可能不择手段,也不遵循程序正义,容易出现刑讯逼供或者变相刑讯逼供。

  短短两年,重庆就打出了那么多个黑社会,几千个黑社会分子。现在看起来,显然出现了“运动式打黑”的情况。在这种运作方式之下,“打黑”成了管控社会的模式。

  在这个模式中,公安部门变成了政法工作的中心,导致公检法之间的制约越来越放松,从制约变成了相互合作,这就是对法治的破坏。重庆实际上恢复了“三长”(即法院院长、检察长和公安局长)联合办案的形式。

  政体改革应自上而下

  对于利益分配的问题,只能通过改革来解决

  《财经》:有人担心“文革”的历史悲剧可能重新发生,对此您怎么看?

  江平:“文革”是一个很独特的时期,总的来说是无法无天,不需要法律,公检法都被砸烂了。“文革”让我产生了很大的怀疑,在我思想里面的主要变化,就是转向从民主、自由、人权的角度看问题。

  “唱红打黑”某种程度上恢复了“文革”的遗风。“打黑”必须是在严格遵守法律的情况下进行,在脱离法律或者违背法治理念的情况下来“打黑”,早晚要出问题,得出来的结论就不扎实,也就破坏了法治,造成法治倒退。

  《财经》:法治倒退现象具体指哪些?

  江平:从全国的法治状况来看,立法领域总的来说是在前进,中国的立法前进不能一下子跨很大一步。

  但司法改革存在倒退现象。司法独立不提了,只提司法公正,这是个明显的倒退。一个国家真正法治化的标志应该是法院院长最高,因为它是作为最终的审判机关。现在公安局长往往是地方党委的常委,有的还兼任副市长或政法委书记,常委的席位也应该增加法院院长、检察长。从党内的地位来说,公安局长高于法院院长和检察长,这是个法治倒退的现象。有些地方政法委不仅协调公检法机构,还过度干涉个案,这方面应该有所限制。

  特别明显的是律师的作用在倒退,律师目前的定位比2007年律师法出台时“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的提法有所退步。

  律师权,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1979年版《刑事诉讼法》时,还没有规定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介入,后来随着社会进步的趋势逐渐就允许了。这个趋势就是尊重基本人权,我虽然抓你,但是你依然有辩护的权利。

  《财经》:目前社会上对贫富差距过大、利益分配不公、腐败现象等存在各种不满,如何从制度建设方面入手解决这些问题?

  江平:过去30年,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是不相配套的。在经济体制改革方面,从计划经济转型为了市场经济,市场产生出巨大的利益,但政治体制改革并没有有效启动,因此政府仍然在资源分配、市场秩序方面保留了很大的干预和控制能力,扩大了权钱交易的空间。

  要根除腐败,我们就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在现有的体制下,必须做某种重大改变,否则不可能有突破。对于利益分配的问题,只能通过改革来解决。

  首先,应该进行政治体制改革,逐步推进宪政体制,使得政府权力民主化,真正做到以民为本,落实选举权让老百姓真正当家做主。

  其次,应当加强司法机关,包括检察院和法院的独立性。要保护私权,政府不能随意干预私权。一旦公民权利受到侵犯,应有运行良好的独立的司法机关为之提供救济渠道。

  此外,从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改革的相互关系来看,我们缺乏舆论监督。这是中国腐败问题不能解决的关键所在。因此,让媒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保障中国老百姓的知情权,是下一步应该做的。

  《财经》:几位领导人多次提到《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今年党的十八大即将召开,您认为下一步政治体制改革应该着重哪些内容?

  江平:两个问题要重视,稳定的社会环境的确给改革开放的事业奠定了基础,但是稳定与和谐需要顺应民众的合理意愿,尊重民众的正当权利,而不是堵压甚至操纵民意。另外一个是中国特殊国情论。每个国家制度上的差别是理所当然的,但过分强调特殊性,就忽略了人类的共同理念。共同的宪政、法制、人权的理念是最重要的。

  政治体制改革路线图有两种,一个是自上而下的,一个是自下而上的。从政治体制改革本身说来,应当是自上而下的。它跟经济体制改革有很大的不同,经济体制改革是完全可以自下而上的,可以做增量改革。比如邓小平讲了农村的土地承包,那完全是自发的从下面上来的。但政治体制改革想从自下而上来推动就相当困难,真正的政治体制改革应该自上而下。

  现在最重要的政治体制改革就是党政进一步分开,党管党,政管政。宪法规定的权利是公权力,公权力只能够政府来行使。

  此外,政治和经济生活的透明非常重要,也就是,要尊重民众的知情权,并在此基础上,让他们行使自己的权益。

  在民主国家和地区,领导人之间的政见不同是透明的,党内有派,澳大利亚的外交部长跟总理的矛盾就表现为公开的形式,不同的观点在竞争的时候可以通过辩论表达。对谁都是“好好好”“对对对”,这是不符合事实情况的。人总是有不同看法的。

  首先要政治透明,不仅是财产透明,政治状况也应该是透明的,这是很重要的一条,因为只有在政治透明的情况下,我们才能够实现政府权力民主化。如果没有透明度,实际上就影响了民众的民主选举的可能性。我知道他的优点在哪里,缺点在哪里,他身体状况的好坏,我才决定选举这个人;如果没有透明度,对于选举人来说不公平,因为即使你有选举的权利也不知道对方的情况。

  我们还没有做到以民为本,让老百姓真正当家做主,老百姓的知情权还是太少。

  童之伟:“社会管控型打黑”教训

  重庆近来发生的事件,引起了国内外的高度关注。由王立军亲自执行的打黑,在社会上引起较多争议,有关议论大体可分为基本肯定与有所质疑两个方面。

  持肯定意见的一方强调打黑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的手段的必要性和打黑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已经取得的成效,否认或忽略其中“黑打”现象(即公权力组织采用违宪违法方式打黑的做法);持质疑意见的一方承认其必要性与实效,但着重批评公权力组织的种种“黑打”行为。

  抽象肯定或对其抽象否定重庆打黑,都是片面的,要公正评价并正确看待,就不能笼统抽象地谈论,而应该实事求是对其各种行为按不同类型做具体分析,以是否符合宪法为根本标准。

  从迄今为止已经积累的打黑案例及相应评论来看,可将打黑按法律特征区分为治安手段与社会管控方式两种类型。分析两种不同类型打黑的联系和差别,尤其是差别,对于公正合理地评价打黑现象至为重要,亦是客观评价应该遵循的一条技术路径。

  ——作为维护社会治安手段的打黑,可简称为治安型打黑,即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合法正常地行使职权,适用刑法第294条追诉黑社会性质犯罪行为的职能活动。这是非常必要的,往往深得人心。

  ——把打黑作为社会管控方式运用则是另一回事。社会管控型打黑是指公权力组织或打黑主事者将刑法第294条做极端化的扩大运用,以致追诉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活动转化成了对社会政治的、经济的和社会文化事务进行管理控制的一种基础性方法或策略。简言之,社会管控型打黑是公权力组织以打黑为契机、以公安等强力部门对刑法第294条做扩大运用为基础,对社会进行管控的方法或策略。由于存在对法条的滥用,其本身具有“黑打”的性质。

  社会管控型打黑存在两面性:一方面,这种方式造成公安部门权力的急剧扩展,既侵害公民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又挤占其他国家机关或部门的职权;另一方面,该方式对于公民来说仍然会具有防御个人或非公权力组织侵害其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的效用。

  衡量重庆有关公权力组织过去近十年实施刑法第294条等条款的情况,可以做两点评估:首先,重庆十余年来,积极致力于打黑,维护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秩序,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免受来自个人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侵害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重庆的打黑原本属于治安型打黑范畴。

  其次,最近三年来,重庆的公权力组织由于法治观念薄弱,违法运用暴力,借重打黑和刑罚追求社会管控效果的情况日益明显,因此,从2009年成立上百个专案组、大规模集中抓捕、秘密关押嫌疑人时起,就从总体上开始蜕变为以“打黑”为标识的社会管控方式了。虽然这有治安效能,但相对于社会管控来说已经是其次要的和附属的方面。

  中央从当前的形势和大局出发调整了重庆市委市政府的主要领导人,这为我们实事求是检视重庆过往的教训创造了条件。

  摒弃运动式与全权型打黑

  中国的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各级各类公权力组织如果尊重和严格实施宪法和法律,真诚努力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社会自然和谐、稳定。

  但近年来,不少地方的公权力组织违反宪法和法律相关规定,把违法办事当作了办事的“法宝”。

  从形式上看,治安型打黑是由公安、检察机关负责的实施刑法有关条款、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能行为,不需要采用运动的形式,也不表现为整个公权力组织的施政方略;而社会管控型打黑通常表现为整个公权力组织一体化持续推进的运动式执法或施政方略,打黑进而可能成为公权力组织和权力人士进行社会管控时有意加以利用的一种抓手或杠杆。

  在重庆,打黑以大规模集中抓捕著称,如2009年“利剑行动”,仅四小时抓获631名嫌疑人;“利剑2号”行动一晚抓获近900人;“利剑3号”行动,一晚“出动各类警力2.5万人次,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919名”。这不能不说是一种运动式执法。犯罪嫌犯大都关押在非法定秘密场所,一些人获得律师帮助等法定权利被剥夺。此后的侦办过程缺乏透明度,有些秘密羁押地点没有律师进入过。

  社会管控型打黑,往往特别追求对社会的威慑效果。当年抓捕李庄时,派三五个人足矣,但据李庄回忆:“在重庆机场的飞机舷梯下,王立军带着上百名防爆警察迎候,飞机被几十辆闪着警灯的警车包围,防爆警察分列三路纵队,身着迷彩服,头戴钢盔,清一色佩带微型冲锋枪。”李庄被押上警车直奔看守所,“从机场到看守所几十公里路途全程戒严”。

  重庆采用了“文革”时盛行的全权型专案组体制,这种体制容易破坏现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刑事司法制度。公安部门成立的专案组,应该只负责侦查阶段的工作,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后,依法专案组无权再干预检察、审判阶段的事务。但数十年来,尤其在“文革”和历次运动中,为适应运动式执法的需要,发展出了一种全权型专案组体制。

  据华龙网报道,重庆这种专案组最多时达到329个,这些数量庞大的组织形式的基本特点是:公安部门等公权力组织成立的专案组,不仅负责侦查阶段的工作,也干预乃至主导检察、审判机关的活动。这种体制本已被弃用多年,因为其对宪法、法律规定的刑事司法体制破坏极大,应该废止。

  人身权必须保障

  中国刑事司法传统中存在一些落后的内容,其中最突出的就是虐待嫌犯,进行刑讯逼供。这类做法不仅严重侵害公民多项基本权利,也严重败坏司法声誉。

  重庆方面否认打黑过程中发生不少刑讯逼供,但是,已经披露的诸多信息显示,虐待、刑讯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比较严重。北京律师朱明勇在网上公布、后又以光盘形式传播了樊奇杭被刑讯逼供的多媒体视频资料,以及被重庆两审法院判处死刑的被告樊奇杭给最高法院的亲笔信扫描版都披露出来。从这些音像资料中,人们可以直观地感受到四个方面的情况:

  1.录音显示,重庆警方专案组人员在被告庭审阶段行为强横。人们可以听到,朱明勇律师和李庄律师去会见被告樊奇杭等人,在看守所门口和侦办此案的警方专案组人员发生了激烈争吵,其对话内容表明: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警方剥夺了被告获得辩护或律师帮助的权利;检方和法院接触被告的过程没有离开侦查方专案组人员的监视;办案人员违反刑诉法和律师法,侵犯被告和律师合法权利,同时他们妨碍检察院、法院依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职权的情况明显。

  2.录像清楚地展示了被告樊奇杭关于自己遭受残酷刑讯逼供的自述,他的讲述配以手腕部、头部和舌部伤痕清晰可见的照片。在铁护栏后,被告樊奇杭诉说:警方办案人员将其铐上手铐吊起来脚尖点地、最多连续吊五天,手铐嵌进肉里;不堪折磨的他两次撞墙自杀,曾咬下一截舌尖自残,其舌尖被咬掉的伤痕清晰可见。

  3.从视频展示的案情看,法院认定樊奇杭指使张孟军杀人的证据自相矛盾。

  李庄的前助手马晓军,也转述了龚刚模对自己遭受严酷刑讯的陈述:“是在八天之内发生的。有时单手吊、有时双手吊。脚尖可以踩到电脑桌上,但脚跟够不着?”

  在消除这种暴力方式造成的不良后果方面,有必要做这样几件事:对重大案件的真相做必要调查,宜由中央有关机构成立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善后处理;对涉及渎职或职务侵权行为给予追究。

  此外,被追诉人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必须予以保障。宪法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按照宪法、律师法的规定和精神,律师是受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在法庭上为当事人辩护,而不应该是与侦查部门和公诉人站在一边的。但是,在重庆打黑运动中,当地公权力部门利用职权以多种形式压迫律师与侦查部门配合,与检控方站在一起。这是非常不妥当的。

  律师依法为其当事人进行的辩护,直接妨碍了公权力人士实现其所追寻的目的,因而被公权力体系视为异己。结果是,律师为被告提供的法律服务和辩护质量愈高愈强有力,其遭受的敌视就会愈严重。赵长青、李庄在重庆代理案件时的遭遇,在这方面提供了生动的解说。

  财产权处置应有程序

  从重庆的打黑行为可以观察到,那里施行了一项主要涉及私营企业家及其企业的刑事司法政策,而对这些私营企业家及其企业的涉黑资金处置存在着不透明、缺乏外部监督等问题。在此过程中,对私有产权的侵害时有发生,其直接后果是,可能存在变相剥夺非公有制经济中的私营经济和相应的私营企业、私营企业家财产的现象。

  重庆第一大私营企业家、“身价数十亿元的地产富豪”彭治民因涉黑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身价第二的私营企业家、拥有“净资产40亿元人民币”的俊峰集团总裁李俊被通缉逃亡海外,亲属多人被抓或被通缉逃亡,相关企业被接管;重庆江州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明亮,据报资产高达数十亿元人民币,被判死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不仅重庆三位最富有私营企业家在打黑中倾家荡产,还有一批排名前列的重庆企业家在打黑中也被没收全部资产,但这些资产的处置存在瑕疵。

  2010年9月《重庆日报》报道,重庆“打黑”共摧毁14个重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立案侦办涉黑涉恶团伙364个,查扣涉案资产29亿元。不过,涉黑资产的处理近乎“密不透风”,即使是当事人亦难明就里。

  据《财经》记者调查,在查封和扣押环节,作为主导者的公安机关缺乏外部监督;在执行环节,公安部门代替法院主导财产刑执行,涉黑当事人和亲属的合法财产权没有得到足够的尊重,有的甚至连知情权都没有,使得在这场“打黑”运动中,如何保护当事人“财产权”成为待解之题。

  2010年最高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强调,财产刑由第一审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但在2010年,重庆市高级法院下发通知规定,在“打黑”资产的执行中,除现金由一审法院执行外,相关不动产、股权执行均转由重庆市公安局负责。在现实情况中,虽然包括公安部门在内的政法机关早已启动“收支两条线”改革,但在不少地方,按比例返还收费和罚没收入,仍是普遍现象。

  重庆积累资产最多的一批私营企业家被定罪判刑,他们所属企业财产被处理的具体方式及其具体归属,或许是打黑型社会管控方式的直接展现,遗憾的是,当事人及公众对这些处理方式细节的知情权却被漠视。

  从客观结果上说,破坏法治,对投资环境和长期的经济增长也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重庆在硬件方面的建设有目共睹,但是制度环境上的巨大不确定性使当地不少私营企业家进行海外移民和将私有企业资产转向海外,同时也使徘徊的潜在投资者远走高飞。也就是说,社会管控型打黑,既不能从法治上依法治理社会,因为其有违反宪法之举;也因其增加了制度上的不确定性,使商业活动的风险加剧。

  法权平衡不能打破

  根据宪法,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部门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在重庆的社会管控型打黑中,恢复了一些早年采用过的公检法三家变相合署办案的违宪做法。三家相互配合不相互制约,变相合署办公,甚至搞“大三长”(法院院长、检察长、公安局长)未审先定,让审判走过场。例如李庄案在庭审过程中透露出来,审讯时有警员说抓他“是开了大三长会议决定的”。

  突破法治底线,破坏法治的一个显著后果是,法院不得不放弃应有的独立性,放弃对侦查、检察机关的制约,间接或直接配合公安部门的侦查和检察机关的起诉,给被告定罪科刑。其中后一种做法是违反宪法的规定和精神的。宪法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是权力集中到了危险的程度。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发表讲话,总结了国内外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设的历史经验,特别是中国十年“文革”的深刻教训,指出:“权力不宜过分集中”;“不少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唯命是从,甚至形成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关于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也将在宪法上表现出来。”

  而在推进这一管控方式的地域的公共生活中,可以看到的是,权力主要集中于个人,人大等制度上的权威组织较少发挥作用。无论从党委集体领导角度看,还是从人大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和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角度看,这些现象的出现,都意味着维持宪法、法律实施所需要的法权平衡完全被打破了。

  推行社会管控型打黑,还会造成十分明显的“寒蝉效应”。

  所谓“寒蝉效应”,是指民众害怕因为言论遭到公权力组织或权力人物施与的刑罚或其他形式的惩罚,从而不敢或不再发表针对公权力组织处理公共事务的批评性言论,就像蝉在寒秋必然噤声一样。

  由于黑社会定义模糊,惩治黑社会犯罪极易进行株连,以及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行为制约不足,社会管控型打黑容易形成“寒蝉效应”。

  重庆曾把可能在审判时向法庭提出有利于被告证言的证人秘密关押起来,如李庄律师的助手马晓军律师和他妻子被非法拘禁等;还曾把被追诉人家里有发声能力的家人抓起来,使其家族在其丧失人身自由期间无法为其申辩,如文强的儿子、樊奇杭的姐姐、李俊家的多名亲属。此外,重庆市民方洪发讽刺微博被劳教一年,方洪的儿子、妻子、女儿相继“被失踪”,律师因而无法介入。

  “寒蝉效应”下的“多数人”应该明白,他们的“安全感”有所增强,是以牺牲虽占少数但绝对数很大的公民的合法权利为代价的。更重要的是,按这种方式,“多数人”中的任何一个人都可能变为人身自由、财产权利被非法剥夺的“少数”。

  以改革方略解决问题

  客观地评价,重庆的过去几年把握住了中国社会的一些突出矛盾。首先,重庆意识到社会贫富差距在增大;其次,重庆意识到社会官民对立在加剧,普通百姓对于为官者阶层中存在的媚上压下、贪污腐化、享有种种特权的现象痛恨,在不少普通百姓中产生了仇官仇富的情绪。

  面对中国社会的上述病症,重庆开了三剂药方:“唱红”“打黑”“共富”。有学者曾说,重庆是把对了脉,开错了药方。因为重庆看到了问题,但其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背离历史潮流,不是用往前走而是用向后退的办法寻求问题的解决之道。

  “唱红”,其实肯定的主要是一些传统因素,但同时又不可避免地贬低或否定了符合国情的有价值要素。比如,在现行基本经济制度中,只有公有制、按劳分配是“红”,私有制经济和按资本分配是“黑”,唱“红”不可避免会打倒“黑”。这不仅是理论逻辑,也是重庆过往几年出现的事实。

  至于“打黑”,这顺应了一些普通百姓仇官仇富的心态。“打黑”如果依法办事,不伤及无辜,当然是好事;但如果“黑打”,后果就完全不同了。

  至于“共富”,那更是好主张,所有中低阶层都会拥护。但是,重庆在这方面也出了问题:在理论上,他们没有说清楚目前中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阶段将面临共同富裕的命题并寻求解决之道,而不可能以激进的方式一蹴而就实现共同富裕;在实践中,他们变相地在新时期用明显具有“黑打”嫌疑的方式搞“打土豪分田地”,从而背离了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发展阶段。

  实际上,重庆社会管控型打黑之深层实质,是以权力意志和强力部门的结合为基础来形成与宪法规定的方式不同的财富分配或再分配方式。

  要解决好中国现有的、重庆已经注意到的主要社会问题,只能走与重庆过去几年运动方向相反的路,即不是往后退,不是在历史已经证明失效的武库中寻找武器,而是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启动政治体制改革,大步向前走,建立适合社会发展阶段的限制公权、保护私权的法治格局。我以为,其中最紧要的是做三件事:

  1. 逐步实行直接的、竞争性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和国家机关重要公职竞争性选举制度;

  2.以实现审判独立为核心目标,采取重大措施提升国家审判机关的政治法律地位和审判公信力,同时以独立的司法来改变各地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的情况;

  3.推进一系列改革以推进共同富裕,包括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与良好的法治环境,使公民在机会平等的前提下,自由竞争,创造财富;同时,政府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有效利用公共财政,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合理进行收入再分配;还有政府应适度放松社会组织管理,鼓励民间慈善和公益行为,实现公民互助,以改革使全体公民共享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成果。

  作者为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资料

  重庆纪事

  2月2日,重庆新闻办通报,王立军被免去市公安局局长兼党委书记职务,其副市长分工亦随之调整,王脱离工作28年的警界。

  2月8日,重庆新闻办通过官方微博发布:“据悉,王立军副市长因长期超负荷工作,精神高度紧张,身体严重不适,经同意,现正在接受休假式的治疗。”

  次日,美国国务院发言人维多利亚·纽兰证实王立军曾到达总领馆并在其要求之下与美方人员会面,且最终自愿离开。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崔天凯回应称,王立军到美国领事馆是一次“孤立事件”。当晚22时58分,新华社援引外交部消息称:王立军于2月6日进入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滞留一天后离开。有关部门正进行调查。

  3月2日,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发言人赵启正表示,“王立军目前正在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调查工作也取得了进展。他是全国人大代表,已经请假不出席这次会议”,并再次强调“王立军事件是一个孤立发生的事件”。

  3月5日,重庆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表示,王立军目前正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调查,调查工作也取得了进展,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全面深入调查后,中央将会严格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3月10日,适逢重庆代表团开放,时任市委书记薄熙来回应称:“完全没有料到,很痛心,我应负用人失察之责。”

  3月14日,温家宝回答外国记者提问时表示,“王立军事件发生以后,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国际社会也十分关注。我可以告诉大家,中央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有关部门进行专门调查。目前调查已经取得进展,我们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严格依法办理。调查和处理的结果一定会给人民以回答,并且经受住法律和历史的检验。现任重庆市委和市政府必须反思,并认真从王立军事件中吸取教训。”

  3月15日上午,重庆渝州宾馆礼堂,中央组织部在重庆领导干部会议上宣布:张德江兼任重庆市委委员、常委、书记,薄熙来不再兼任重庆市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提名何挺为重庆市副市长人选,免去王立军的重庆市副市长职务,何挺、王立军的职务任免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中央组织部部长李源潮出席并讲话称,王立军私自进入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滞留事件,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中央十分重视对“王立军事件”的调查。这次市委主要领导调整是鉴于“王立军事件”造成的严重政治影响,中央从当前形势和大局出发慎重研究决定的。

  当天10时50分,新华社以“中央对重庆市委主要负责同志职务进行调整”为主题,向全球通报了这一消息。

  3月23日,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正式任命何挺为重庆市副市长,公安局长,决定免去王立军的副市长、公安局长职务。

原文链接:重庆该反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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