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当初统一法官、律师从业资格考试为司法资格之考的设计初衷,是为了让法官、律师有师出同源之感,能够更多地有沟通的机会,更好地基于相同的考试背景而获得共同的语言,以形成具有相同价值观的职业群体,即法律共同体,成为国家法治建设、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不得不说,这一设计者的良苦用心确实很好,但在走过司考的这些岁月里,法律职业共同体不但没有加速形成,反而在政治大环境的影响下,律师和法官渐行渐远,走向不同方向,走成了你责我怪的法律冤家。
律师和法官学的是同一部法律,有的师出同校,有的老师都是同一个,但一旦走出校门,走向社会,就会因为职业的不同,形成截然不同的话语体系和价值观。这充分说明,法官和律师这两个不同的职业之间,没有贯通的渠道,缺乏内生的融合亲近动力,是两个职业群体无法形成相同价值观的主因。而这背后,不同的职业环境,是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源。
律师从1980年《律师暂行条列》规定的“国家法律工作者”,到1997年《律师法》确定的“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一转变,既是身份的转变,也是职业属性的重大变化。从1997年以后,律师群体不再具有国家工作者身份,不再按照每月领取工资的模式获得报酬。虽有司法主管部门和律师行业协会,但自己觅食、自找生路的特点决定了律师队伍,无可避免地成为了社会大众的普通一员,不同的只是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诉讼技巧(当然在刑事司法、证券等部分领域保留部分特定权力)。在这种情况下,对律师真正有约束的就只有了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又只是抽象条文,所以律师的头上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但在没有直接主管的情形下,律师也只有依靠着法律来生存,所以律师们视法律为圭臬、把法律当生命,因为除了法律,别无依凭。
而法官在目前的社会结构下,属于国家公务员队伍,司法属性和行政属性并存,决定法官待遇和职业升迁的,不仅仅是法官的法律专业知识与能力,还有远疏亲近,以及长官意志等等其它因素。而尤其在我国目前司法尚未真正独立的情势下,法官不可能像律师一样,能够在蓝天白云下,自由呼吸,自主决策。独立性和自主性大打折扣,折扣之下,磨损的就必然是对于法律不折不扣的信仰和坚守。
一个更加珍视法律,一个在外力作用下磨损着法律信仰,这中间的哪怕一丁点变化,都会导致缝隙扩大,差异加剧。这是律师和法官没有因为司考加速形成职业共同体的一个重要根源。
另外一个原因,是基于律师和法官的工作身份,已成一道鸿沟,难以逾越,没有形成彼此职业之间可以自由双向流动的规则,从而使双方在自我认知上,天然地做出了区分。这一自我认识的区分,加大了双方的隔阂,也导致在法律的适用和理解上,呈现不同情境下的差误。
另外,对法官和律师考核和评价的机制不同,加剧了双方的“冷漠”关系。法官工作的好坏、待遇的多少、职务的升迁,在现价段,主要由法院的领导做出,只要不是特别的极大的民愤或重大的失误和犯罪,法官无须看社会民众的眼色,社会民意对法官缺乏直接的影响与监督。律师因为需要自揽业务,所以特别在意当事人的意见和态度,民众评价的好坏对律师的影响非常直接和巨大。因此,法官和律师没有统一的考核评价体系,也是无法助推双方能够彼此认同、有效形成共同法律价值观的重要原因。
在大学的法律系,一群决心以法为生、为法殉道的学生,在老师的带领下,走在同一条道路上,理念相同、信仰一致。但
一踏入社会,就分裂成价值观不同的两个群体,这不能不说是社会体制的沉疴积弊使然。
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如同一对两小无猜的恋人,长大后走进社会,才感受到了生活的残酷与艰辛,于是梦想不再,信念难寻,渐行渐远。
所以我们看到在多个法官群体贪腐案爆发后,寻找病源时,法院将之归罪为律师的行贿;法官不按法律展开司法程序律师抗争时,法官斥之为闹庭;法官在羡慕律师的自由和收入时,却又有着对律师极深的妒嫉。
所以我们也看到了律师在为被告人争权利时,矛头指向了法院,因为在律师的心里,法院是最后一道防线,不能失守;法官终究是与律师一道学习和考试过的法律人,被告人的被冤被刑讯,法官不可能不知不懂。律师总是对法官抱有期待,而现实的落差,使律师对法院和法官的责难,总如滔滔江水,未有尽时。
必须承认,在今后一个很长的时期内,法官与律师的相互责难,恐怕都将延续。这种离冤家很近离共同体很远的现状,在司法独立之前,都难以改变。只是期待法官心中法治的点点星火,不要轻易熄灭。在尽可能的情况下,浇醒良知,坚守法律,哪怕只是那一厘米的主权,也将会留下燎原的种子。而律师们也该反省自己的行为,不行司法勾兑之事,不做有损法律之为,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里,尽最大可能,树立起法律人应有的气度和形象。
相信在民主法治的洪流下,律师和法官,终究会共同迎来灿烂的明天。
原文链接:律师与法官:离冤家很近,离共同体很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