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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 高检高法公安部明确律师48小时内应见到犯罪嫌疑人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辩护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2 23:54:10

  针对律师会见难的问题,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明确,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保证辩护律师在48小时以内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六部门规定指出,根据上述规定,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保证辩护律师在48小时以内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据了解,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个别地方侦查机关可能将刑诉法规定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解释成48小时内安排,而不是48小时之内见到嫌疑人、被告人。

  规定还明确,刑诉法规定的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的“案件有关情况”包括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针对技术侦查,规定也保障了律师的权利,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应当附卷,辩护律师可以依法查阅、摘抄、复制,在审判过程中可以向法庭出示。

  规定还对侦查机关的权限进行了明确,比如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六部门规定对侦查机关的权限进行了限制,明确规定不能扣划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南都记者了解到,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没有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是否能够扣划,而侦查机关在侦查期间扣划财产侵犯他人的权益。

原文链接:高检高法公安部明确律师48小时内应见到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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